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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积极
推进
旧县区
社区
改造
实施方案
积极推进旧XX县区社区改造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积极推进旧XX县区社区改造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xx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xx政发[2023]24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xx政发[2023]16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xx政发(2023)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xx省和xx市政府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群众的宜居幸福指数为出发点,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旧XX县区社区改造工作,将旧XX县区打造成彰显城市风格、表达地域特色的现代化新城市。
二、改造原那么
(一)政府主导、街道实施
旧XX县区社区(村庄)改造采用"政府主导、街道实施"模式,由街道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国有企业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信誉度高、资金雄厚的知名民营企业参与。
(二)尊重意愿、惠及民生
社区(村庄)改造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后实施;充分考虑群众和村庄的切身利益;按照城市组团的理念做好安置区的规划建设,统筹并优先配套完善教育、医疗、社区效劳中心等公建设施,切实改变群众的居住环境,营造和谐幸福家园。
(三)片区规划、分步改造
结合市政路网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等实际,对城市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按照片区将现有村庄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优先选择影响XX县区道路互联互通和根底设施建设、影响城市形象和产业开展的社区(村庄)分步实施改造。
(四)打造景观、提升形象
围绕墨水河、龙泉河两岸预留充足空间,用于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及休闲空间建设;提升烟xx路、蓝鳌路、鹤山路等重要道路两侧景观及XX县区西部、南部等主要出入口形象,加快推动城市向现代化、品质化、特色化开展。
(五)积极推进、扎实有序
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改造年度方案并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旧XX县区社区改造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六)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已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xx政发[2023]5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启动实施尚未结束的改造工程,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街道及企业可继续执行原规定的相关条款,也可在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不重复享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所在街道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市旧XX县区和xx蓝谷社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改造范围
旧XX县区(原中心XX县区)范围内的社区(村庄)。该范围北至xx威路、南至城阳界(不含三里庄、山前社区)、西至规划的马山路、东至204国道,共67.34平方公里。
旧XX县区范围之外具备改造条件的社区(村庄),经市旧XX县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商业及效劳类房屋采用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方法
(一)房屋性质认定
1.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2.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局部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4.其他。无房地权属证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所在街道组织村庄会同相关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补偿意见。
(二)应补偿面积
1.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均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业及效劳类,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4.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缺乏25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缺乏45平方米的,参照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行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1.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住宅或商业及效劳类非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1)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根据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级别,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助费,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2)商业及效劳类非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被搬迁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局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xx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每户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1500元。
(2)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高层安置楼房不超过36个月)及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缺乏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
(3)经营性补助费。沿路(街)底层或与底层共为一户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以确认的被搬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2-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其他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计发。沿市政道路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其他补助事宜,参照已启动实施的改造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五)奖励
1.住宅房屋。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计算公摊面积或临时过渡费的基数);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已增加公摊面积,不另行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具体发放方式由搬迁人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2.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腾房的每户再奖励1万元。
六、集体经济用房
社区(村庄)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按村民应补偿住宅房屋面积7%的比例,在安置区内配建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仅限村庄自用或对外租赁,所产生的租赁费等收益,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开展、村民福利等支出。配建的商业用房不得抵押或销售,具体管理方法由街道组织村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改造程序
(一)工程前期论证
1.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街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旧XX县区社区改造年度方案。
2.改造工程所在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旧XX县区社区改造年度方案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组织社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村庄按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95%以上村民同意改造后,指导村庄起草、拟定村庄改造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社局、应急办、住宅办等相关单位审查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拟定的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参与改造的企业根本情况;街道及村庄与企业约定的改造资金测算和后续保障措施;安置房建设模式及相关情况;供热及供气配套费缴纳时间;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时间;按应补偿总面积增加10%供村民选择户型的住宅面积等内容。由村庄按程序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应包括:旧村址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专项用于村民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的意见;安置房供热方式;安置区位置及初步规划方案;物业效劳企业选定;回迁居民车位使用;物业、供电、供热、供气费用缴纳等规定。
3.改造工程所在街道应组织指导搬迁人,在不突破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改造工程及村庄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按程序论证并公开征求被搬迁人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被搬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应包括:安置区位置及初步规划方案;安置房供热方式;物业效劳企业选定;回迁居民车位使用;物业、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缴纳等规定。
4.未列入年度改造方案的社区(村庄),符合改造条件或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程序实施改造。
5.相关街道在编制旧XX县区社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旧XX县区道路建设方案,对贯穿或拓宽道路需搬迁局部房屋的村庄,提前论证实施整体改造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适时启动改造。
(二)土地开发整理
根据"政府主导、街道实施"的改造原那么,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程序、本钱核算、本钱审核确认、土地处置等事宜,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xx政发[2023]1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安置房屋建设及土地处置
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安置房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安置房屋的规划设计、建设配套;组织村庄做好村居民回迁等相关工作。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及室外环境标准不得低于改造工程周边区域同类商品住房的标准。改造工程安置用地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其余土地同时纳入市政府土地储藏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依法按程序及时公开处置。
(四)改造本钱测算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