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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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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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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考试复习资料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会计疑难等专门性问题时,由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会计或审计人员,他们是具有会计和审计方面专业知识的人;
2、鉴定活动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检查,去分析判断其记录的资金的性质和数量,即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动情况;
3、这种鉴定产生的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其包含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二、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拥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三、贪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本钱罪;
4、主观方面是成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收益权,又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本钱罪;
4、主观方面是成心,并有在一定时期内非法占用公款的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或者依法接受司法机关承上启下和指派的具有会计、审计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采用审阅法、核对法、调查询问法等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财务资料进行查验证明的一种专门活动。其目的是从财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以证实公款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发生转移等,确定责任人,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现任的一种诉讼证据。而审计那么是指审计人员采用审阅法、核对法等方法,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信贷、财务收支活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合理和有效进行审查,从而维护财纪法规,以到达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两者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其联系主要表现在:第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与审计人员都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都是针对财务资料进行审查的一种专门活动;第
二、两者采用的主要方法相同,都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调查询问法等方法,以到达各自的目的;第
三、两者审查的对象一致,都是对账簿、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进行审查验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
一、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的法律依据为审计法规和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第
二、委托单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而审查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委托,有些事项的审计甚至无须委托;第
三、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对1
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进行真实、合法性查验,从而证实案件当事人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应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务资料的审查,维护财经法纪,帮助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从而到达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
四、审查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审查财务资料的范围主要是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范围较窄。而审查审查财务资料的范围那么比较广泛,它审查的资料可能是所有会计资料;第
五、产生的后果不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后,如发现当事人有犯罪事实存在,当事人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进行审查后,发现单位有关人员有违纪违法的事实存在,便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
六、审查后出具的文书不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后,要制作司法会计鉴定书,而审计后制作的文书为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前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仅供司法机关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第
七、保密程度不同,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特别是案件在侦查阶段进行鉴定时,保密性比较强,而审计的保密程度没有司法会计鉴定的保密性强,一般情况下是公开进行审计的。
五、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独立的法定证据,对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
一、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会计专门问题进行详细审查后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做到不枉不纵,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保证正确运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前提条件。第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常重要。用作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
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专门学科,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审判人员不可能自己具备,只有依靠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客观公正地作出结论,才能迅速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
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对于正确运用法律,防止先入为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极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改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先入为主的思想,对于纠错防错,保证案件质量非常重要。
六、司法会计鉴定在初查阶段的运用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在被查阶段的司法会计活动中,由于侦查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的共同参与,使这一阶段司法会计活动独具特点:
1、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司法会计人员。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参与侦查活动的其他人员如勘验、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开展检验活动。这一特点,是司法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侦鉴分开〞这一法律规定的重要前提。
2、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一般应是涉案的全部会计资料,而不仅指某个会计问题。在初查阶段,为了查明案情,往往需要对涉案人所经管的多年的经济业务进行检查或对多个涉案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这是由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所决定的。
3、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的任务是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而不一定要作出鉴定结论。初查阶段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司法会计检查,这项活动的任务是通过涉案会计资料和相关财产物资的检查,寻找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证据以及是否应该受到刑罚的处分。在实践中,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所提供的证据通常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证据,只是证明是否有犯罪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要求提供经过推理判断后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据。
在初查阶段开展司法会计活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严格遵守侦鉴分开的原那么。初查阶段的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司法会计人员只对涉案的财务会计业务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和发现构成犯罪的会
计证据,提供初查方向,查明相关的会计事实。而不能代行侦查人员的其他职责。
2、标准工作程序。初查阶段开展司法会计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程序上不合法而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3、灵活运用司法会计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技巧。
4、注意保密性。
七、鉴定人出庭怎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出庭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出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出庭准备。
1、表述准备。出庭前,鉴定人应充分详尽地熟悉案情,重温鉴定结论形成的全过程,反复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实用,鉴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援引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得当,论证是否周密。在此根底上,对鉴定结论所使用的全部依据按一定层次关系,分门别类,注明出处,罗列清单,在头脑中形成条分缕细的具体轮廓。
2、论理准备。作为司法会计的鉴定结论,大多是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性证据,很容易成为争论的焦点,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于出庭前就对方可能提出的疑问准备好各种论理材料,做到烂熟于心。
3、练习准备。鉴定人出庭前应模拟法庭环境进行充分的练习,做到有备无患。
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出庭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答复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八、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述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表述案件所涉及资金的数额、时间及其财务性质,而不能答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犯罪性质和犯罪程序及应受到何种处分等法律问题。其表述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述对每一个问题的解决和每一个事实情况的认定所作的说明,必须采用确认的方式,即用明确的肯定方式或否认的方式表述出来,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如果一案有几个司法会计鉴定人,而各个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分歧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在鉴定结论中加以反映,并应在说明鉴定结论的理由部门,说明鉴定结论分歧点及其根据和理由。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
3、表述鉴定结论应当扼要清晰,措词恰当。不可记载带有刑法所规定的法律上判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的措词和使用易与法律性质相混淆的术语。
4、鉴定结论应当是检验和论证的自然结果和必然结果,鉴定结论所答复的问题必须与委托鉴定的要求相一致,
九、贪污案件司法会计鉴定要点
贪污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中最多的一种,几乎所有的贪污案件都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为贪污案件都与会计资料有关,涉及到会计专业的知识,贪污分子的贪污手段、方法、贪污数额都可以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都可以运用会计证据进行证实。对贪污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主要是证实贪污手段和方法,同时计算贪污数额。
十、挪用公款案件司法会计鉴定要点
挪用案件司法会计鉴定,与贪污案件的鉴定在使用的方法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贪污案件不需查明贪污后款项的用途,而挪用案件那么必须对挪用的公款或公物的用途进行鉴定。同时,在对挪用公款案件进行鉴定时,要明确指出挪用公款的时间,这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司法会计鉴定也必须对此加以说明。
十一、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写作
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鉴定结论这种诉讼证据的书面表达形式,既要符合鉴定结论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的根本要求,又要做到层次清楚、逻辑严密、简明扼要。其根本结构应由绪论、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