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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业介绍
法规
政策
工作
运作
程序
职业介绍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运作程序
(一)法规、政策
1、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效劳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介绍是在国家方案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效劳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效劳。
第三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效劳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地就业效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效劳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那么,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职业介绍所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效劳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取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和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效劳人员。
(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7)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8)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定劳动合同。
(9)承办劳动部门赋予的其他劳开工作。
第八条职业介绍所对待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城镇求职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凭县以上劳动部门的介绍信进行用工介绍,办理分工许可证。
第九条职业介绍所在进行求职登记和开展用工调查的根底上,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实行信息系统管理。并通过组织供求双方直接洽谈和多种形式的交流、传播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效劳。
第十条职业介绍所所需经费原那么上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也可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补助的方法。
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所本着有偿效劳和不盈利原那么,合理收取中介效劳费。中介效劳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交纳,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职业介绍和劳务交流活动所需的办公用费及业务费;(2)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和保险福利费用;
(3)建立或租用必要的职业介绍场地,配备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所需的资金;(4)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一次性开办费,另外列支。
第十三条上述规定适用于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四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盈利性的,须持章程和单位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属于盈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到劳动部门办理许可证外,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其活动要接受当地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其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对于职业介绍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或取缔。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并
投劳动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劳动部劳力字[1990]6号)
2、XX省职业介绍工作规那么
一、职业介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充分尊重用人单位(个人)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必须取得XX省劳动厅颁发的XX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XX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并佩带职业介绍效劳证上岗效劳。
三、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地点、印鉴、牌名及工作人员的证件,必须与XX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核定的地址和名称相一致。
四、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效劳时。要认真核实用工方的招工简章、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同意用工的证明及供求双方人员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职业介绍工作场所必须设置劳务信息发布专栏。保证信息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新闻媒介或室外广揭发布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统一式样经审批后,方可利发或张贴。
六、职业介绍活动中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工程和标准收取中介效劳费,严禁乱收费和只收费不效劳。
七、职业介绍活动中要注重效劳道德,讲究文明礼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对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咨询、登记和推荐介绍工作。
八、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单位(个人)委托招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招收人员协议书。
九、职业介绍工作要主动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对介绍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十、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工作场所防火、防盗等治安防范工作。十
一、本规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XX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3、XX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XX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并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实施中的假设干具体问题提上如下意见: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1、条例第三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是指:凡在XX省境内为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或为求职人员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从事省内外劳务输出业务的劳务中介机构,不管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必须遵守XX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和到各类职业中介效劳机构求职的城乡劳动者,虽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但应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其义务。
境外劳动力入境就业和境内人员出境就业以及“人才交流〞活动按条例第三条二款、三款执行。
2、条例第四条中的“非劳动部门〞是指。除各级劳动就业效劳机构外的其他有条件的机关事业车位、社会团体和国家行业组织、国有大型企业和集团企业可按条例规定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
1、关于“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即省、市(地、州)、县(市、区)劳动就业效劳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称“职业介绍中心〞,其余职业介绍机构统称“职业介绍所〞,但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性质和效劳对象,在职业介绍所前冠以专业名词。
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一九九六年底前向原审批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更换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更名,否那么不予年检。
2、关于相应的办公设备,其中应包括必要的通讯设备,并在2―3年内应配置微机。
3、在五万元注册资金中,其中应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注册资金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4、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必须由申办单位派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劳动业务知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当地常住人口。申办单位须向审批机关提供其工作经历证明。
5、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有3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业务知识和具备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人员。
6、不具备申办条件的单位,不得通过挂靠单位申办职业介绍机构。
三、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
1、职业介绍机构由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并负责制订职业介绍工作开展规划和管理规那么;负责审批和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年检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各级劳动就业效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业务工作。参与制订职业介绍开展规划和管理规那么的研究,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业务,办理求职登记及失业登记,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统计劳动力资源情况及预测预报失业率,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并颁发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效劳证,指导乡镇劳动效劳站建设,办理流动就业人员有关证卡以及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介绍工作情况。
2、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各市(地州)、县(市、区)开办跨属地名称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向省劳动厅申报。
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跨省流动就业效劳,必须从严控制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专门核定。
3、申办者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属企业性质的,应在领证后30日内按条例第十条规定到审批机关同级的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属事业性质的除到审批机关同级的人事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外,还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到期未办齐上述手续的,劳动行政部门收回所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条例公布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须在九月三十日前完善。
4、企业兼营职业介绍业务,必须与其主营业务相关并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职业介绍机构须遵守的规那么
1、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工作。
2、职业介绍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承包经营职业介绍许可证只能一证一点,不得复印使用。
3、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经劳动就业效劳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省劳动厅统一制作的“职业介绍工作资格证书〞和“职业介绍效劳证〞,上岗时必须佩证效劳。
4、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按规定向劳动就业效劳机构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对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微机管理制度,并接受其监督。
5、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所核定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收取职业中介效劳费。并建立对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收费的台帐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收、招聘广告,应到劳动就业效劳机构审查批准前方可发布。所发布的招收、招聘信息须真实可靠。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省内外用工单位需在全省范围内发布招收、招聘信息的,应到省就业效劳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7、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方委托组织招收员工时,用人方应提供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如收、招聘简章和委托书。
五、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偿介绍职业后,其劳动关系签订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就业效劳机构可从就业经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给予补贴。
六、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所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再从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