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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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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23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 检查组 关于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义务教育法实施存在的 五大问题 ---摘至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检查组建议,以下问题需要国务院统一研究解决。 (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法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工程、按比例分担。建立新机制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偏低。实施新机制后,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很多地方仍反映,目前的保障水平,只能维持学校根本运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规模较小的学校困难更大。许多农村学校的教学设备远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一些高寒、缺水地区,冬季取暖和平安饮用水的开支较大,有的学校仅采暖费一项,就要用去公用经费的一半以上。二是校舍等根本办学设施还相对缺乏。一些农村学校的宿舍、食堂、运动场地和卫生设施达不到根本要求。相当一局部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仍然缺乏,条件简陋,至今还有两、三个学生挤一张床铺的现象。有些学校由于没有操场,只能在公路等公共场所上体育课,师生平安没有保障。在一些县城及其周边地区还存在着大班额现象。江西66人以上学生的大班有1.38万个,有的班甚至到达20230多人。三是一些地区的教师实际收入有所下降。实施新机制前,一些学校在收取的杂费和效劳性收费中安排了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放教师津补贴和开支“三险一金〞(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行新机制后,由于严格了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并制止了乱收费,这局部钱无从开支,使得一些地区教师实际收入有所下降。此外,到农村小学任教的教师还存在无处住宿或住宿条件极为简陋的问题。四是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覆盖面小、补助标准低。目前,全国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学生约占寄宿生总数的29%,补助标准约为每人每年300元,平均每天只有一元钱。有的地方由于贫困面大,补助面小,一些学校在得到财政补助费后,采取了在贫困学生中平均分配的方法,学生得到的补助低于省定标准。 实施新机制,办好农村义务教育,直接关系到广阔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议国务院进一步依法落实新机制,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一,要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不断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确保在202223年前后实现国家“十 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到达4%〞的目标。按照新机制的实施步骤,国务院方案在202223年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2223年全部落实到位。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偏低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提前出台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同时,建议在实施新机制时,中部六省243个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确定)比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免除学生学杂费所需的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 第二,要从财政上确保教师津补贴的发放。要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出现的教师实际收入水平下降的问题。对教师的津补贴,要确定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合理的、教师应享受、且本地公务员已发放的津补贴工程,应按照“谁出台政策,谁出钱〞的原那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保障教师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新建校舍时,可一并建设教师周转房,解决农村教师住房的实际困难。 第三,依法做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地方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资金要全额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单独列项,切实到位,便于人大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二)关于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有三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城乡教师编制标准不统一,农村比城市低。按照现行教师编制标准,农村初中、小学的教师每人负担学生数分别为18人、23人,城市初中、小学为13.5人、19人。而农村地广人稀,学校规模偏小,有些偏僻地区还大量存在着分散的教学点(全国目前约有2023万个教学点),恰恰需要多配备教师。 二是遥远、贫困地区、山区教师依然紧缺。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数量从整体上看并不短缺,但存在着结构性缺员的问题,遥远、贫困地区、山区的学校,特别是教学点派不进足够数量的公办教师,只能聘请代课教师。有些地方那么是由于财政困难或财政供养人员超编,即使有编制也不聘用公办教师,而是低薪聘请代课教师(很多地方代课教师的工资不到公办教师工资的1/3)。据教育部统计,全国农村尚有36万名代课教师。三是农村教师的年龄、学科结构不合理,在职培训机制尚需完善。教师年龄偏大的问题,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一些农村学校的教师队伍正面临着年龄断层。在学科结构方面,农村学校的外语、音体美教师严重缺乏,一些课程无法开设。还有相当一批教师,长期缺乏培训,知识老化,难以承担起实施素质教育的重任。 提高农村教育水平的关键在教师。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建议国务院进一步完善符合农村义务教育特点的教 师培养、管理制度,包括校长、教师的培养、培训、选拔、流动、奖惩等,形成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一,适时调整和统一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从统筹城乡教育开展出发,实行在编制上向农村倾斜的政策,为农村学校安排少量附加编制,对学生少的教学点可单独核编,为寄宿制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管理教师。 第二,完善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推动建立贫困地区教师特殊补贴制度,使贫困地区派得进、留得住教师。建议加大对各级师范院校的改革和扶持力度,通过免学费等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推广江西等省在师范院校实行的“三定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政策,解决遥远、贫困地区、山区教师紧缺问题。建议通过建立贫困地区教师特殊补贴制度和减免大学期间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城镇教师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任教。建议加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方案〞的覆盖面,探索以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一定比例的流动编制,聘任大学毕业生到师资紧缺的农村学校任教,保证农村学校能及时补充到高素质的新教师。对于代课教师的待遇和出路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完善农村教师队伍在职培训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具体的培训方案,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足额纳入预算。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工程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地培训农村在职教师。 (三)关于“普九〞欠债和学校危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据 教育部提供的数据,全国农村“普九〞欠债高达500多亿元。在这次检查中,几个省也反映存在着债务问题。债务形式主要是施工队垫款、银行贷款以及向教师和社会借款等。实施新机制前,全国还有相当数量的d级危房。有的省反映,学校危房改造经费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难以完成降低危房率的任务。原因是,新机制是按照折旧的方式核算危房改造经费的,如果不安排专项经费排除现有d级危房,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就难以建立起来。“普九〞欠债和学校危房问题如长期不解决,会影响新机制的实施效果,建议国务院统筹规划,及早安排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由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约有1.5亿人,这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这些人员的子女,大约有600万人被带到了城市,还有2200万人留在了家乡,总数约占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17%,是一个不容无视的社会群体。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目前虽然已确定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那么,但接收的公办学校在数量上仍不能满足需求。而一些民办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又存在着经费困难的问题,有的城市还有相当数量的未经批准的学校,这些学校办学条件差,教育教学质量低。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失了正常的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在监护和健康成长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关注的问题。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部门、地区或单位难以解决。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使这些孩子和同龄人一样,享受到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德、智、体等诸方面得到健康开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居民一样,都是城市文明和财富的创造者,在享有公共效劳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建议对这些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那么,进一步要求流入地政府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城镇化建设的高度出发,多尽一些责任,多增加一些投入。同时,流出地政府也应加强对流出人口子女受教育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除了政府和学校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他们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外,要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 (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问题 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职责。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的多样性,在政府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同时,允许、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开展,是完全必要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针对目前一些民办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存在着的经费缺乏和办学质量不高等问题,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其管理和扶持。 新义务教育法刚刚实施十个月,目前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还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开展、实施素质教育等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贯彻好义务教育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按照科学开展观的要求,继续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把我国义务教育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开展阶段。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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