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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发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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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票 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篇一: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平安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丧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丧失,必须于丧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根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前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工程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工程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置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 [/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置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以下要求处理: 要求购置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置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置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置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篇二: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华铝股份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标准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和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和代开的饮食效劳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置并由财务部发票管理员保管。 第四条 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置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购置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票管理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空白发票丧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丧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发票填开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 需要开具发票时,首先由集团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填写票据开具证明单,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提交财务部 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各工程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九条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集团销售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根据真实的业务往来提出开票要求,营销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集团制定的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开具票据开具证明单。公司业务人员严禁违规开票,假设有违犯,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营销管理部门严禁非法开具票据开具证明单,假设有违犯,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发票管理方法,严禁违规开票。假设有违犯,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会计不定期检查发票开具情况(核对是否依据票据开具证明单开具、手续是否齐全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财务部部长处理。发现重大违规问题,财务部长要及时通知董事长处理。财务部会计不定期检查营销管理部门开具的票据开具 证明单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符合公司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三条 公司在购置商品、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集团采购中心、集团行政中心等部门在签订采购或效劳合同时要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应首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 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只缴纳地税的纳税人,能依法纳税,能按时全额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 业务经办人员无法按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发票时,应写 出书面申请(见附件),陈述合理理由经分管副总裁或董事长签批前方可持收据等其他证明到财务部报销或入账。供应商提供的税票税率低于规定税率时,应写出书面申请(见附件),陈述合理理由经分管副总裁或董事长签批前方可持发票等到财务部报销或入账。无签批手续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 篇三: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标准集团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效劳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领购发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置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置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置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置、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揭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丧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丧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特殊情况进行审批)。 第七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八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工程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 第九条 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商品房合同信息开具发票,经业主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三条 所有单位在购置商品、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工程和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营改增后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那么财务部门原那么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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