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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
管理
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平安管理关系,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平安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平安,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开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平安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平安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平安管理体系,形成平安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根本原那么: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那么;
(二)平安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那么;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那么;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那么;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那么。
第六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平安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平安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平安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平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方案,实施平安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投资开展部是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单位行业平安管理标准要求制定相应平安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实施平安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平安指令,确保生产平安。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平安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平安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平安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平安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平安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投资开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平安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平安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制订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平安教育培训、平安例会、平安检查等工作标准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平安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平安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平安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平安管理,施工现场平安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平安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加强消防平安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平安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平安宣传,提高职工消防平安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工程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平安责任。
(六)投资工程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负责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平安生产责任制,检查催促承包商做好平安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平安责任,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工程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应监督投资运营工程(公司)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平安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标准使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平安培训、平安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平安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平安教育。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平安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前方能上岗。
(二)平安技能培训。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到达规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平安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平安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平安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平安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平安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平安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平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平安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平安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平安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平安生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患而组织开展的专项平安生产检查活动。
(三)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段开展的平安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平安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平安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平安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级平安检查组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开具平安检查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平安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如不能按期整改的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平安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
第五章事故等级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系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2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02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202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2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2023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