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平安,提高通行效率,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平安畅通,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机制;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规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路的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高速公路的交通平安,实行全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那么。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平安的主管机关。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平安秩序、治安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事故、故障车辆的施救清理等工作。第六条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第七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第2页共31页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平安义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交通平安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纳入平安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平安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及时消除平安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平安。根据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