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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许可
试生产
方案
备案
管理
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那么
【发布单位】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危化(202223)62号【发布日期】
202223-04-26【生效日期】
202223-04-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
那么(试行)
(安监总厅危化(2022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平安监管总局令第8号),标准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那么(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现将该工作规那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危化司联系。
联系人:程云书 :02023-64463239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那么(试行)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平安监管总局令第8号),标准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一、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平安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平安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平安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平安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平安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平安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工程,组织专家赴建设工程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响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工程、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工程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平安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工程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那么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平安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平安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平安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以下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平安监管总局审议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工程平安许可事项。
⒑平安监管总局决定建设工程平安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平安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以下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平安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平安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平安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二)对于委托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参与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人员,要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那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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