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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问题和对策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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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村民 自治 建设中 存在 问题 对策 新编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问题和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确实立,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层面。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开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根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无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开展及其深化。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到80年代中期,各地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萌芽至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公布,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渐进开展过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必然面临一系列 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村民自治制度配套法规的欠缺,无法使之发挥最正确效应。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那么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标准上显得空泛。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权利、义务,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随着农村流动人口增加(本地人口外流,外籍人口流入)导致此类人员的民主权利和应该承担的村民义务难以落实,需要相应的制度来保证他们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另外,在村委会中引进有志青年的机制,有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的尝试,囿于缺乏制度标准和保障,难于得到推广。 二是村民自治过程受观念意识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到达预期效果。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导致村民普遍自治意识不强。很多村干部素质较差,思想观念未跟上,致使村务公开不标准,甚至流于形式。加上村民自治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作风、工作方式转变不到位,群众与村干部的关系不太融洽,群众对村级事务的关心程度不够,不愿意参与管理和监督,缺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群众根底,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难以深 入开展。 三是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流之于形式。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管理自己,自主处理村级事务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然而很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都自觉不自觉以行政手段安排工作,有一些本应由乡镇完成的职责也被“分解〞到村委会,使村委会表达出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在工作中主要考虑的是先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群众负责。自治组织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政权性组织或者是乡镇的附属行政机构,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演变成实实在在的领导关系,这些都弱化了村民自治的性质,与国家推行村民自治的本意不符。 四是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不畅导致国家政策执行不力和乡村事务管理不顺。目前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乡镇政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基层自治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这种关系确实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标准运作的根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但现实中的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又常常与成文法律标准存在着种种“偏离〞,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开展和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最经常也最突出地表现在许多乡镇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行政干预。乡镇对村委会强有力的控制还表现在,乡镇党委(o目前乡镇大都是乡党委书记、乡镇长一肩挑)通过对村党支部的 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也根本上是一肩挑)。另外,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对村级财务实施管理来强化对村委会的控制。虽然主观上乡镇是本着良好的愿望,是为了管好村级财务,防止他们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但客观上弱化了乡镇同村的新型指导关系,强化了传统的领导关系,进而不利于村干部改变过去那种对上不对下的工作作风来效劳群众。另一方面,依据村委会自治权,存在少数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强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当村民责怪村委会不能维护村民利益时,村委会就将全部责任推向乡镇,而当乡镇责怪村委会协助工作不力时,它们又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本村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代理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五是“两委〞矛盾冲突使党务村务管理两难。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协调目前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班子两种管理模式,导致有的村委会不能自觉地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把村民委员会引导村民自治同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保障作用对立起来,加上有的村党支部班子松散,使村党支部起不到村级组织的核心作用。也有的村级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到村党支部,甚至集中在村支书个人手中,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自治 权力实际上被悬空。村支书虽说形式上是由村中的党员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往往是由乡镇党委决定的。党支部成员由任命产生,而村委会那么由选举产生,于是便形成了“上级来人找支书,村民有事找村主任〞的局面。民主选举使村主任在村事务决策中的位势增高,而传统制度仍然保卫着党支部书记的优势地位。党支部是传统的村务决策实体,而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要依法行使村务决策权力。这些矛盾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开展,大大降低了村民自治的质量。二是现在很多地方通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班子两种管理模式“二合一〞,即通过一些操作途径,让村支书选上村委会主任,或让选上的党员村委会主任中选村支书,或培养新中选的非党员村委会主任为党员,再选任为村支书。这样,两委合二为一后,党组织对村委会的控制加强了,工作中的对立和摩擦也少了,上级对村委会的管理也容易了。但对村委会来说,村民自治事实上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税费改革后,虽然村干部的报酬进入了比较稳定的保障时期,农民群众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日益增长,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流动人口增加、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村干部竞争加剧、村组合并,干部职数精简、选举经费缺乏来源等等。 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标准配套。以往的农村治理体制是国家从乡村获取资源,这也是导致农村各种矛盾根源。目前 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进行转移支付补贴的税制改革。这些为村民自治拓展了广阔的空间,村民自治开始走出体制性困境。“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最终会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经过20多年的实践,农民通过逐步学习和掌握了村民自治的知识和技能,培育起自治的意识,开始运用村民自治法律维护和扩展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标准配套,完善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在制定村民自治制度配套标准的过程中,还要考虑提高村民自治程度和质量的智力因素。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民的流动导致智力的流动成为常态。现行的户籍制度严重制约经济的开展和文化的交流。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因此,村民的界定不应以户籍为唯一依据。愿意为农村建设施展才华的现代知识型青年的进入,对村民自治的长足开展会有很大的促进。在具体制度标准的设计上应该对此给予充分的考虑。 二是加大对村民的民主意识的培养和强化。首先,必须在农村加强文化教育建设。目前在农村实行的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将对农村文化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结合农村免费义务教育,以学校为依托,建立政府补贴型的分区式的文化活动室,既为学生也为村民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文化活动场所。其次是要加大对国家有关村民自治政策及党的各项惠民利民的方针政策的宣传。这种宣传可以结合中华民俗采取各种健康文明而又生动活泼的形式。再次是提XX县区乡村干部素质,使他们能认真指导村委会 实施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指导村民在参与中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让村民直接参与各项村民自治制度,既可以启蒙大家的民主意识,也可以使大家体会到这些民主制度给他们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为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以后的村民自治活动奠定根底 三是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是国家设立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职能,依法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政务。在这些职权范围中,不存在村民自治的问题,亦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当行使其领导职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法律规定的各项政务工作。村委会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像过去对待行政组织那样,采用行政手段领导村里的工作,而是要从法律、政策、工作上给予指导。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 务。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村党支部是政治上、思想上进行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自治是在党领导下有秩序、有方案进行的,是国家法律范围内的自治,而不是毫无约束的自治。对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的正确处理,虽然各级党和政府下发了一些文件,在实践中仍然难以做到有效落实。 因此,要推行村民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村委会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与乡镇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否那么难免又陷入控制依赖关系。 四是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自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公布实施后,相关部门接待的有关村民自治工作的来信来访量呈大幅度增长态势,而且大量的是集体或群体上访。农民上访反映最多的是村干部违法施政、集体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贪污腐败、选举程序违法、村务政务不公开等问题。有许多问题是农村基层管理中多年积累而成的,并不是村民自治本身造成的,长期以来农民找不到反映的渠道,有些问题即使反映了也没有得到解决。实行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组织法公布实施后,给农村多年积累的矛盾找到了一个“出口〞。这是村民自治上访增加的重要原因。农民上访说明农民群众还相信党和政府,相信相关部门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说法,也说明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在增强,法律意识在提高,以及对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视。 因此,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接待处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通过疏通信访渠道,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以确保村委会组织法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另外,实行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是有本钱的,需要经费支持。因此,应该明确经费渠道,最好是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经济相对落后村的村民自治,地方财政也应考虑给予适当补助。随着村干部职数精减后出现的工作量问题,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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