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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省打非治违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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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打非 实施方案
XX省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XX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平安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平安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平安生产责任、标准煤矿平安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平安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的奋斗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范围 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水害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工程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二、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工程审批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继续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设计和管理的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未安装并正常使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仍未依法关闭的;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六)水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根底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采空区未填图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七)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兼并主体企业对被兼并煤矿未严格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平安管理机构、充实平安管理和技术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九)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一)平安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二)煤矿企业没有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三)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平安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十四)其他违反煤矿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认定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安排 各地区要结合本辖区煤矿平安生产的规律特点,在对近年来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根底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突出打击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有方案、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各阶段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善方案,自查自纠。 1.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影响本地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并将工作方案及时逐级上报。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催促煤矿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平安隐患,并按照属地原那么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特别是要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违规违章行为被处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4.贵州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工程平安专项监察。由各煤监分局组织对辖区内在建煤矿工程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打击煤矿建设工程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1.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根底上,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2.要严厉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到达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分;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深刻吸取林东煤业开展有限责任公司阳和煤矿“3.29〞事故、水城矿业(集团)幺公营煤矿“4.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XX县区新生煤矿“4.26〞透水事故教训。积极开展瓦斯、水害等重点整治和专项监察,扎实开展煤矿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的“三位一体〞会诊执法,既看病又开方还除病。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 1.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认真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了解掌握“打非治违〞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非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 2煤矿平安生产保障能力。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根底上,做好对所辖范围内煤矿企业的检查工作,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并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 3.贵州煤矿安监局要组织对辖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以及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依法关闭措施落实等情况,对违法违规矿井依法严肃查处。 (四)督查总结。 1.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对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分局要在督查的根底上,认真汇总梳理、总结提炼,并于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平安监管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 2.省局将对局部重点地区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地、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平安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非治违〞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部署周密、措施果断、推进有力、打击到位。 (二)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以开展第11个全国“平安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曝光,对惩治非法违法行为、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公告,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的浓厚气氛,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三)严格执法。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对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XX县区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落实事故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分。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重大事故、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挂牌和跟踪督办程序,以及批复结案后对事故矿井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向社会公布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四)统筹兼顾。要坚持把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瓦斯综合防治、煤矿整顿关闭以及加快推进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要在深入分析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原因的根底上,抓住本地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难以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治本之策,构建煤矿平安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汇总工作,及时逐级上报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开工作信息。 内容总结 (1)三、工作安排 各地区要结合本辖区煤矿平安生产的规律特点,在对近年来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根底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突出打击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有方案、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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