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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知识
监督
民事
执行
程序
检察
法律知识监督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俞其林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22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次修改中变动最大的要数审判监督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两大局部。但从修改的内容和民事执行中现存的问题来看,强制执行的修改依然无法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针对现存的“执行乱、执行难〞问题。民诉法仍没有提供很好的对策。确立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建构进行论证,旨在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目前我国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与此同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执行难〞、“执行乱〞成了这一问题的形象化表述,不但严重困挠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也不断引发公众舆论对类似问题的热烈讨论。判决生效却无法执行,如同打了“法律白条〞,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受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而使其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措施失去成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执行秩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1]。“执行乱〞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成心或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乱执行〞情形,是纯粹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原因导致的执行问题{1}。
从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来看,不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定,或者反映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机构消极不作为。怠于执行,严重超期执行;2.执行过程中违反程序、超范围执行,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或执行标的;3.查封、扣押财产程序不合法,随意评估、变卖、查封、扣押财产,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超期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4.不认真核查被执行财产产权,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5.不认真负责错误执行标的;6.为案外人利益不按规定对执行标的随意作出民事裁定;7.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审查、不答复,随意执行,或与案外人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8.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甚至违规、违法,自损形象;9.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情枉法或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挪用被执行款物等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林林总总,但概言之主要在于相关法律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而标准,现行执行体制不适应执行活动的要求,外部监督缺位,内部监督不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等几个方面。因此完善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立法规制及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刻不容缓。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广义上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涉及到法律实施的方方面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79条和第187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由此看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责是由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然而单从文义上来看,此项监督只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予以抗诉。因而可以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法院执行方面的监督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在实践中抑制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限。而且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于1998年由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执行监督〞一章,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强化了系统内部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此外,还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对民事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但基于种种因素,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这一缕来自外部的“阳光〞,总以提高诉讼效益、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权威等等堂皇的理由相继出台多项司法解释予以排斥和拒绝。2022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1995年8月20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目前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执行多、执行急等突出问题,当事人多有抱怨,而被执行人躲避法律抗拒执行常常使执行工作陷于为难局面,加上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缺乏外部监督与控制的权限,因而现在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甚至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一切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疑心,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了执行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比较研究
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在建国之初根本上是仿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尤其是检察制度更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特色。随着时代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有些学者主张包括民事检察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检察制度已经落伍,不能与国际主流的法律体系接轨。然而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司法实践看,现行的检察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且,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不管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监督环节不仅涉及审判活动,也涉及执行活动。在执行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拥有为监督需要所必备的实体处分权。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例大量存在,这对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了珍贵的借鉴资源。
作为大陆法系的先驱,法国较早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国早期的执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执行法官全面收集执行情报,在因行政机关或金融机构以遵守保密义务为理由不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基于执行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的法律原那么,执行法官不能强制其答复,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得转而求助于检察官,法国司法院组织法第l751—2条明确规定“在民事方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依职权行动。他监视法律、裁判和判决的执行。如果上述执行与公共秩序有关,他可以依职权从事执行工作。〞为进一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开展,法国对其原有的执行法律进行了修改,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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