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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CRS
净值
人群
海外
避税
问题
研究
天道酬勤
CRS下高净值人群海外避税问题研究
窦晓飞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开展,我国居民财富快速增加,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攀升,利用境内外资产配置以及通过投资架构、商业安排和利润归属等规划躲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行为越来越多,不仅造成我国税源流失,也加剧了贫富分化。高净值人群海外避税的关键在于各国税务信息不对称,而CRS是通过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避税的强有力工具。因此,我国应从完善税法、加强信息交换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着手,加强与他国税务信息共享,从而打击纳税人利用海外渠道转移、藏匿财产等避税行为。
[关键词]CRS;高净值人群;反避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3.20.06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3〕20-0-02
1 我国CRS的回忆与进展
1.1 CRS的提出与进展
境外资产征税的难点通常在于无法确切证明境外金融账户和资金存在。基于此,2023年,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AEOI标准的内容包括主管当局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和共同申报准那么〔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其中,CAA是各国主管机关承诺执行相互遵循规那么签订的协定范本;CRS那么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制定的自动信息交换机制。CRS通过双边或多边信息交换提升税收透明度,使各国税务机关能够更深入地掌握本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及相关收益情况,并判断其是否具有海外避税行为,从而打击跨境逃税。截至2023年12月,共有15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CRS协议,并建立了4 000多个双边交换关系。2023年3月,OECD全球论坛成立了一个自动信息交换对等审查小组〔APRG〕,用来监督参加CRS协议国家〔地区〕AEOI标准的落实情况。目前,APRG在建立AEOI框架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该框架充分考虑了新冠肺炎对继续推进AEOI标准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最终确定了与AEOI标准有关的第一轮同行评审的关键问题和关键补漏。在新冠肺炎肆虐全球的当下,OECD的上述举措向全球彰显了反避税、反逃税、反洗钱的决心和信心。
1.2 CRS在我国的开展
我国高净值人群一般指可投资资产净值在600万元人民币
〔或100万美元〕资产以上的个人。按此标准,截至2023年末,中国个人高净值人士数量到达167万人,位居全球第二。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多变和外部贸易摩擦的升级,高净值人士避险情绪上升,通过信托、基金或离岸金融账户向海外转移资产的行为日趋活泼。根据2023中国高净值人群数据分析报告显示,我国高净值人群境外资产配置以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和保险产品为主,兼顾不动产、对冲基金和信托方案投资,利用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一现象不仅导致我国大量税源流失,同时也加剧了贫富分化程度。在CRS之前,我国已同超过100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但这些协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双重征收,信息交换也是依申请而启动,不仅过程烦琐而且效率低下,效果甚微。2023年后,随着国际税务信息交换环境的变化,金融账户透明化成为新的趋势。基于此,我国于2023年针对海外金融资产正式启动中国版CRS。截至2023年10月,中国已经与93个国家和地区“配对〞成功,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2 CRS下我国对高净值人群海外避税监管的困境
CRS在中国落地后,将面临中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地区〕达成配对、换回信息处理、对逃税避税者追责等环节,目前尚存诸多障碍。
2.1 金融机构面临尽职调查的挑战
中国参加CRS后,首要的任务就是全面清查本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2023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方法是中国版CRS主要标准文件,要求从2023年7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对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获取有赖于金融机构的遵從,金融机构不仅需要保证搜集信息的准确度,还需要在信息的保密性和账户持有人的参与权、救济权等纳税人权利维护方面做出权衡,然而烦琐的调查程序、紧迫的截止日期和高额的调查本钱,让金融机构面临压力,局部金融机构有抵触情绪,从而影响涉税信息质量和CRS作用的发挥。
2.2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缺陷
CRS的本质是税务问题,个人所得税是其中的核心。随着CRS的实施,个税层面的反避税立法变得迫切。2023年,我国实施了新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以往个税层面反避税规那么的空白,具有重要作用。新增的反避税条款主要有3个方面规定:①规定独立交易原那么弥补关联交易的征管漏洞;②规定受控外国公司规那么〔简称CFC〕打击海外避税;③规定一般反避税规那么,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为反避税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上述反避税条款只是照搬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框架,对自然人的纳税义务认定缺少清晰的反避税逻辑,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困难,认定标准不清晰等情况增加了反避税认定的复杂性,甚至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加大了个税改革的落地难度。
2.3 涉税信息的获取及监控困难
随着新兴经济业态的出现,居民的收入途径激增,新个税在征收标准、纳税申报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变革,影响了个人收入。当前涉税信息获取及监控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跨国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本身具有隐蔽性与时效性。例如,在对高净值人群进行征税工作时,税务部门可能由于缺少对纳税人境外涉税信息的了解,错误地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情况,给避税者可乘之机;另外,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时间上的差异,滞后的信息会误导税务人员的判断,使他们得出错误的结论,而修正错误的过程那么会导致反避税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获取高净值人群境外涉税信息的能力有限。此外,我国并未健全统一的信息征税系统,没有形成税收信息批量报送和查询机制。
2.4 税款追缴的障碍
海外信息回传后,中国的税务机关将比对账户持有人在国内外的税务信息,核实纳税人在境外的所得是否在国内申报和缴税。对于违规者,后续会涉及约谈、补缴、处分等环节,牵涉诸多法律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难题,很有可能将双方拖入审计、诉讼和刑事起诉程序的泥潭,本钱高昂且争议不断。
3 CRS下防范高净值人群海外避税的优化建议
参考国际反避税行为的工作经验,对我国防范高净值人群海外避税行为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3.1 健全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体系
CRS的出台虽然使高净值人群海外账户信息变得完全透明,减少隐匿资产逃避纳税义务现象,但获取涉税信息能否到达税收目的,仍需回归到我国税收实体法中。因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和实施细那么:第一,规定税收居民判断标准;第二,健全纳税客体归属规那么;第三,出台反避税条款的实施细那么和行动指南,细化对反避税行为的认定标准,对诸如“关联方〞“合理商业目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提高反避税的可操作性。
3.2 利用大数据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
CRS通过自动交换获取的信息量庞大,税务机关需要消耗大量精力进行涉税信息比对、风险分析、案件核查和税款追缴等,反避税工作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存在可查询的电子痕迹,信息技术让征管手段更容易做到“应收尽收〞。随着我国“金税三期〞工程的完善,税务部门应与企业、银行及海关等部门进行计算机联网合作,多方面获取信息,实时监控与掌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及时取得相关纳税人的收入凭证,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率,形成完善的税收电子信息效劳体系,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风险信息化管理。
3.3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与情报交换
高净值纳税人的境外收入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健全个人涉税信息库,具体包括成立专门的信息调查机构,制定完善的情报收集机制,标准与他国合作情报交换程序,最终建立上下、内外联动的涉外税收信息网络。在国际方面,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各国尤其是“避税天堂〞等国家的跨境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跨国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推进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方案,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从源头上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同时,定期交换收入情况和完税信息,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及时掌握并监控纳税人的跨境涉税信息,提升税务部门对纳税信息的获取及管控能力。
3.4 加强对涉税信息申报的监管和追责
借鉴国际经验,建议我国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成立针对高净值纳税人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收集高净值人群国内外涉税信息,并进行涉税风险分析。税务部门应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指标。另外,还要制定第三方申报制度,将跨国纳税人的信息录入数据库加以备案登记,给予纳税人唯一的纳税识别号,方便查询纳税人信息。完善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征管规那么,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义务,同时加大对高净值人群避税的处分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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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