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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住房
保障
实施
意见
新编
XX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02223年03月24日15时56分66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城镇住房〞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2223]1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开展的通知(国办发[202223]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2223]86号)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开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那么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未到达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2223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202223至2023年度中心XX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中心XX县区202223至2023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2023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XX县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局部补贴的原那么,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2223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4.完善租赁补贴形式。对暂未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其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减半计发租赁补贴,存放于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申请人租、购住房。
5.探索“租售并举〞保障方式。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XX县区(市)县可进行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允许保障对象自愿购置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投入。
6.明确建设任务目标。202223至2023年全市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廉租住房4036套、120232023套、3324套。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中心XX县区202223至202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探索“租转售〞保障方式。组织安排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无力购置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租赁人承租满两年后可按规定的出售价格和方式申请购置。
3.试点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在成都高XX县区范围内,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申购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成都高XX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置普通商品住房。
4.实施原那么和建设目标。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面向社会、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那么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自确认购房资格之日起,应于24个月内向其交付经济适用住房。202223至2023年中心XX县区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各XX县区(市)县应根据普查和群众申购情况,确定202223至2023年建设任务目标,并在202223年5月1日前在当地公布。
(三)在中心XX县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1.保障范围。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置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2223年中心XX县区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2.申购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XX县区(含成都高XX县区)正式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XX县区(含成都高XX县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XX县区(含成都高XX县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3.价格和面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那么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上家庭购置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置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购方法。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购人提出申请,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审查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在申购人所在社区、街道和公共媒体上公示2023日后批准。
(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1.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开展区,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可申请租赁。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程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2.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支持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配建集体宿舍,用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开展区,以及第三产业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区域,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3.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那么上比市场租金低2023%—40%。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严格对租赁协议和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方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将保障性住房工程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实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范围和任务。
1.改造范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简陋、无独立厨房和厕所、根底设施不配套、破损率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群众改造愿望强烈,集中成片达50户以上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2.改造任务。202223至2023年,全市根本完成12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其中,202223年中心XX县区完成2023万平方米,XX县区(市)县完成46万平方米。
(二)实施责任主体。
1.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XX县区管委会)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筹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五XX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2223]75号)、关于进一步标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223]74号)的要求,确定改造工程,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根底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改造。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工矿棚户区由企业自行实施改造。有条件整合相邻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的,可由业主出资,所在区(市)县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群众改造积极性,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局部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三)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根底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工程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增加面积局部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2.财政金融政策。市、区(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改造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执行廉租
住房建设工程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优先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支持。
3.税费政策。棚户区改造工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住房保障政策。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可享受廉租住房中央预算类投资补助政策。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局部,可用于购置或新建廉租住房,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等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无力购置最小户型的居民,可允许购置局部面积产权,其余局部面积保存公有产权并由其租赁居住,待其具备购置能力后自愿申请购置。
(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审查。要健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审查机制,做到标准操作、公开透明、方便申请、及时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再次公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1年,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查。
(二)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或调整保障;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