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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主义
依法治国
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
【关键词】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目标/途径
【正文】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确实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兴旺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开展为经济根底、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根底、以兴旺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根底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虽然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理论学说古已有之,作为一种治国手段也曾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个别地方个别时期局部地实行过,但由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具备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三个根本条件,因此,当时的思想家们不能对其作出全面的、深层次的科学分析,当时实行的所谓依法治国也往往不过是专制与人治的陪衬而已。滥用权力、野蛮擅断、枉法裁判,在生产力和文化不兴旺的奴隶制与封建制时代几乎是不可防止的,这是那种不兴旺社会的内在痼疾。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强大,依法治国主张与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进步观念开始广泛传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思想为根底,论证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阐述了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原那么。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将其民主、法治的主张付诸实践。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在金钱就是一切的社会里,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往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阶级斗争的剧烈时期,资产阶级政府往往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自己破坏法治原那么,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以残酷的手段,对反剥削反压迫的广阔劳动、进步人士实行血腥的镇压。至于二战前法西斯分子所标榜的“法治国家〞,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是法西斯的血腥专政而已。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依法治国有很多的局限性、不彻底性,但资本主义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这种文明的、合理的治国方法,并且在这方面为人类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开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注: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页。)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但是,首先,理论上的真理要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再在行动中转化为现实,要经过艰难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有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根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兴旺。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到达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中外社会主义国家走过曲折的道路,有过深刻的教训。在夺取和稳固政权的过程中,由于阶级矛盾异常剧烈,社会关系剧烈变化,革命的暴力、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的作用非常突出,法律手段尚不可能被提到首要位置。随着无产阶级政权的的稳固,特别是当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经济建设已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的时期,工人阶级就应当适时调整治国方略,逐步实行依法治国。列宁就此曾深刻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开展,就愈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决不移的口号。〞(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页。)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必竟是全新的事业,无产阶级还缺乏足够的治国经验,长期来还未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取得正确的、深刻的认识,由于人们对旧法制、旧秩序的仇视心理,也由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思维方式的习惯作法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人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容易夸大国家...权力的作用,重视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指示,而轻视、无视甚至否认法律的重要意义,致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挫折。前苏联的肃反扩大化和我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
我国在粉碎“四人帮〞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从时代特点和我国国情出发,深刻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科学地答复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并提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开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开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开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这不仅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开展,而且也是对人类法律文化的极大丰富。社会主义找到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正确方略,依法治国效劳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人类解放、社会进步、世界和平的金光大道。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即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不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效劳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只有从四项根本原那么入手,我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开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开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开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开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断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开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有力保证。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开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律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表达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根底。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广阔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总体上看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阔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中表达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表达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监督和约束国家机关按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历史告诉我们,那种不要法制、不讲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恶劣表现,到头来只会破坏人民民主,危及社会安定。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开展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推进、深化的三大开展阶段、三大理论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其中,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所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伟大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所取得的创造性成就,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开展。另一方面,以党的十五报告的精辟论述为中心的依法治国理论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丰富,构成了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