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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
毕业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
篇一:法律法学专业毕业参考选题(424个)
法律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
★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专业dai xie 论文请加扣扣 五一 一二一零一二三
★受贿罪的主要特征及对策
★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是劳动法的根底和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民法对开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减刑制度的研究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根底和核心
★法官的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那么及其开展趋向
★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
★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论玩忽职守罪
★婚姻法执行中假设干问题的研究
★论述参加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 ★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那么
★比较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试论执行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论罪行法定原那么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违约责任
★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探讨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论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
★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中国参加WTO与行政法制改革
★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试论中国刑法制度的开展变化
★罗马法的借鉴意义
★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开展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
★论过失犯罪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网络犯罪研究
★聚众斗殴犯罪研究
★渎职犯罪研究
★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
★关于司法鉴定客体研究
★论老实信用原那么
★论过错责任原那么
★论无权代理
★论表见代理
★论合同自由原那么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论TRIPs协议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
★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
★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假设干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的法律原那么问题研究
★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律管辖权的竞合问题
★国际贸易法中的立法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WTO 体制与国际贸易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我国参加 WTO 的利弊分析
★关于人权与法治
★论依法治国
★宪法司法化与中国宪法的实施
★安乐死问题研究
★沉默权研究
★网络文化与青少年犯罪
★论行刑人性化文明化
★试述暴力型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其矫治对策
★外来人口犯罪成因极其对策
★对吸毒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与研究
★文化冲突与犯罪
★被害人在侦查中的地位
★影响证人证言的心理因素
★现代犯罪手段对传统侦查方法的冲击
★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服刑能力的关系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论不当得利之债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开展的趋势及原因
★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那么的意义和问题
★如何完善我过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论我国公司法对外投资企业的适用
★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论我过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民事公诉的法律思考
★当代中国治吏问题法律研究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我见
★论制宪权
★法与廉政建设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行政复议法研究
★行政听政假设干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那么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问题研究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司法独立原那么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试论小农经济传统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及其影响
★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陆法的移植
★中国古代“困商〞“辱商〞的法律价值及其历史影响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篇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本钱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本钱,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
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标准。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本钱;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时机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疑心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
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开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那么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那么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预、阻挠、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
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标准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标准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标准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那么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无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薄弱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局部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薄弱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
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防止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臵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开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开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