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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工
法律援助
工作
意见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工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本意见所指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依靠务工的收入生活的农业人口或农村居民。
全市法律援助审查标准遵循属地管辖原那么。凡农民工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发生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即可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获得法律援助。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该人员是与农民工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形式证明。户口簿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可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由农民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农民工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支出状况及其它资产情况、是否生活困难等详细情况的书面形式证明。该证明可由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或者由镇、县(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供。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免除经济审查:
(一)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二)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三)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救济的;
(四)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六)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农民工可能面临生命平安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假设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效劳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硬件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员,及时了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进行维权动态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同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法律援助效劳点。通过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形式,将法律援助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地方便有需要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指派工作。如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1至2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情需要,向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效劳。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均由同一名律师负责完成。
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针对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申请人住所地和义务人、义务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为保护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实施方法:
(一)因经济困难无法到案件受理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可在其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委托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
(二)在受理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委托农民工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调查取证;
(三)假设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拖欠报酬的义务人,因躲债或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等原因返回原籍,且其户籍与案件审理地或案件处理地均在本市的,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帮助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
四、调解程序前置,加大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的力度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办案本钱,针对一些农民工不愿对簿公堂的法律援助事项,以及诉讼本钱高、周期长、执行难、效率低的农民工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着力推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镇)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争以最小的投入,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到达最正确的维权效果。
五、广泛深入宣传,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不断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务工中的常见问题,精心筹划、广泛传播、灵活生动地宣传,使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这项事业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根底。同时,要大力宣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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