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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律师事务所
函件
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
为标准本所函件管理,防止本所因函件管理混乱,而给本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本所及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由主任副主任负责函件审查,行政内勤和办公室严格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函件登记管理工作;
二、本规定所称的公函包括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本规定所称的介绍信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
三、使用印章、本所公函、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办案律师根据案件需要,经登记并就是否属于参谋单位和收费情况作出说明,得到认可取得函件文号,然后领取函件由办公室负责盖章;
四、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原那么上禁止未经登记盖有印章的空白指派函、介绍信、代理合同、律师函等函件流出;
五、律师如到外地办案或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需要,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领取一至二份公函、空白介绍信;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公函介绍信交回办公室注销
六、应在公函、介绍信的存根上写明介绍什么人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及有效期限。
七、印章与函件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出现严重后果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于合伙人会议。
xx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x年x月xx日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标准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那么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公布后执行。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那么,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分,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效劳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效劳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
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根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开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局部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置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22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22-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根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平安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
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
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
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定
为标准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标准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平安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那么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开展奠定制度根底。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