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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领导干部
违反
改进
作风
有关规定
实行
问责
暂行办法
合集五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方法[合集五篇]
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
定实行问责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实施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方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当其责、惩教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有以下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问责:
(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以调研名义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违规使用警车开道;违规封路、清场。
(二)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召开没有实际效果的会议;违规摆花草、制作背景板、发放纪念品;借座谈会、茶话会、节庆活动等名义向企业和个人
收取礼金、摊派款项;违规擅自举办、出席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
(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超过规定总量、篇幅、规格发文;违规重复发文,发布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未经批准随意增加简报种类。
(四)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出国(境)次数、时间、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在国(境)外考察、招商等活动中搞大型宴会;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五)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违规对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违规要求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外事活动、重大专项工作等进行报道。
(六)违反领导干部福利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多占住房,为领导干部建别墅;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车辆;公车私用。
(七)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建、购、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办公楼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违规多处占用或超标准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搞豪华装修。
(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或安排高消费娱乐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
(九)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用公款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按程序、不按条件选拔任用
干部;搞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指定提拔干部;为招聘特定对象设置条件;利用职权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一)违反求真务实作风要求。脱离实际、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十二)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要予以限期追缴。造成公共资金、资源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
第八条实施问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有本方法第五条情形,属于单位行为,需要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问责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
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实行问责应当区分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txt如果背叛是一种勇气,那么接受背叛那么需要更大的勇气。爱情是块砖,婚姻是座山。砖不在多,有一块就灵;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本文由kpzwx奉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那么。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抱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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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
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
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抱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抱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催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十九条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