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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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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派出所 治安 调解 存在 问题 对策
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3年增刊(总第92期) 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南站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行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那么,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冲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民警不能审时度势,图省事,早结案。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二)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搞人情关系或受托于人,以调解代替治安处分,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那些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有时甚至会由于当事双方不满而引起投诉上访。 (三)不能严格按治安调解的程序调解。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遵守法定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无法有效裁决,很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投诉的行为发生。 (四)调解工作方法简单。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灵活运用方式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时甚至因为调解方法的不当、或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苏飞跃,方健 (XX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广西柳州545000) :目前,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违反自愿原那么、扩大适用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工作方法简单、违反办案期限和卷宗不够标准等现象。因此,为了提高治安调解质量和办案效率,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过程必须防止出现这些问题,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快查快办,依法依理、讲求策略和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工作。关键词:派出所;治安;调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32023-9438(202223)增刊-020238-0378不注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会开展到双方当事人或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办案民警,将问题归咎于公安机关办事不力。即使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获取当事人的认可和理解,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五)办案超期或拖拉现象严重。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还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如果时间过长,当事人不满,也很容易形成了上访案件。 (六)调解卷宗不标准。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标准化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标准。 二、做好派出所治安调解的措施 针对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那么。自愿调解原那么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根底上达成共识。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是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与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结果的作出那么是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正确理解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以下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首先,涉案纠纷必须是民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在校学生之间等)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才可适用治安调解,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处理。其次,涉案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在执法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调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将治安调解案件质量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落实监督考评的长效机制,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法定程序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组成局部,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防止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分时程序违法和证据缺乏的需要。 (四)合理运用调解方法。在治安调解中要注意运用适当的方法,以求到达事半功倍之效果。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管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到达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依据这一经验,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防止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要做到控制调解局面,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到达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 (五)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标准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79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治安调解案件。对于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分,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标准调解案件卷宗。严格按照“执法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重视调解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执法标准化建设〞日常工作中来,要求基层所队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办案民警在一周内将调解卷宗按照“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标准化的调解卷宗,并上交本单位内勤统一集中保管,以存档备查,防止因当事人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时,公安机关无据可查,形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三、依法调解需要掌握的几种方法 (一)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许多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抱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按照市局的要求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做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此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防止案件当事人亲属或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防止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二)依法依理,以理服人。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有较高综合素质根底上的。民警要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相关业务知识、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联系,要有渊博的知识。只有在这些“懂〞的根底上,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到达双方隔膜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说理式调解法不仅能够充分表达民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是办案民警向涉案当事人宣讲法律的一个平台,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在实践中,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调解民警必须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讲求策略,艺术调解。无论是在纠纷发生时还是纠纷调解阶段,民警的言语运用必须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要到达三个效果: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调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二是打圆场。圆场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三是搞活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幽默话,寓哲理于谈笑中,可以为纠纷调解奠定一定的根底。通过此种方法调解的案件,能够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也能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拉近警民关系,到达警民关系和谐。 (四)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在现场调处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比较冲动,说话可能没有分寸,甚至会把无名怒火撒到警察头上。针对这种情况,调处民警必须保持头脑冷静,予以对方充分的理解,尽量防止产生对立面,等当事人情绪平静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做工作。有时候群众口头上接受了,但易于反复,刚出门心里又懊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认识到距离成功仅有一步之遥,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进一步向当事人说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分产生新的矛盾,防止由此引发新的上访问题。作者简介:苏飞跃(1970-),男,XX省XX县区人,广西XX市公安局南站派出所副所长。方健(1971-),男,广西XX市人,XX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柳南分局内保科副科长。80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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