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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资金互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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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资金 互助 实施方案
农民资金互助实施方案 我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探索,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对农业开展、农民创业增收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农村改革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农村改革和开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指导意见(盐办发[202223]41号)和x市人民政府[202223]12号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阜宁实际,就扩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认真把握扩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原那么、条件和数量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根底上,以一定区域内农户为主体并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效劳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严格坚持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原那么。 1.坚持为农方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成员以一定区域内农民为主体,以效劳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开展为宗旨。 2.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3.坚持区域性。合作社开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或几个村,不得超过所在镇区范围。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同一区域不得重复设立分社或分部。 4.坚持社员制。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5.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平安稳健运行。 6.坚持规模适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纳根底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实行盈余返还。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局部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二)严格把握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章程。 2.有2023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其中农民社员比例80%以上,必须有所在镇区农经效劳中心人员参与)。 3.有符合要求的根底股金。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效劳场所、平安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全体发起人就依法、标准运行及风险自担的书面承诺,有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就风险控制和处置所作的书面承诺。 (三)严格控制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数量。 严格对照市印发的指导意见和监管方法规定的试点条件,严把准入门槛,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开展一个,开展一个标准一个,原那么上每个镇区(尚未开展试点的镇区)开展1个。确定试点坚持四个优先。 1.“三农〞开展资金需求量大,试点工作标准的镇区优先。 2.空白镇区优先。 3.合作组织办公选址较准的优先。 4.领办人熟悉农村经济和经营管理,有较好群众根底的优先。 二、标准扩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单位的设立审批程序 新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应履行以下手续和程序。 (一)发起人申请。发起人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筹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就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开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分析研究;筹建方案必须对组织机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备、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等事项作出组织和安排。 (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申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发起人申请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落实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措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在此根底上向县领导小组申报,申报时必须由所在镇区政府就风险控制和处置作出书面承诺。 (三)县审核审批。首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其次,由县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会办研究;最后,报县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批设(由县委农办发同意设立的批复,到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审核审批时,发起人必须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筹建方案。 3.发起人协议书。 4.申报审批表、牵头发起人报名表、从业人员登记表。 5.章程(草案)。 6.主要管理制度。 7.拟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主要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 8.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依法、标准运行及风险自控、自担的书面承诺。 9.营业场所、平安防范设施的相关资料。 2023.发起人根底股金到位证明。 三、强化对扩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效劳 (一)成立组织机构。根据市统一要求,结合阜宁实际,成立XX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王连春任组长,分管农业和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周广展、孙为祥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姚为政、县委农工办主任王树林、县财政局局长陈华、县审计局局长潘道中、县民政局局长郑怀春、阜宁工商局局长栾建军、县人行行长蔡卫成、县农合行董事长吴耀祥、县公安局政委王其灿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学习、研究和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县面上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效劳;对新开展的试点单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制定并落实业务、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办,由王树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抓好业务指导、风险监控、协调效劳等工作。 (二)明确实施步骤。整个扩大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底前),主要做好市会精神的汇报,成立XX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实施阶段(4-5月),按照市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召开相关会议,明确扩大试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按发起人申请、所在镇区申报、县审核审批的程序,标准、有序地做好扩大试点的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5月份以后),及时总结扩大试点的成功经验,将新扩大的试点单位纳入报表统计、季度审计、业务培训的范围,使之始终在数量可控、规模可控、风险可控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开展。 (三)强化协调效劳。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是改善农村金融效劳和资金供求状况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途径,在扩大开展试点工作中,县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区一定要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快捷有效的效劳。农经部门承担管理、协调的责任;人行承担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的责任;民政、工商、财政、审计、农合行等部门和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要确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自身的营运、管理、风险控制的主体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责任主体。县、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健康开展营造良好环境,县财政为其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试点期间缓征税收,对“三农〞投放的互助金享受县政府撬动金融政策,帮助争取投放的省财政贴息政策,免费培训从业人员。 本方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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