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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储备市场交易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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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储备 市场 交易 管理 方案
土地储藏市场交易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方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标准土地市场的通知(政发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乡(镇)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县政府确定其它统一收储的土地。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收购储藏市场交易。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土地二、三级市场进行标准管理,全面对城市规划区和乡(镇)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所储藏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允许可进行行政划拨外,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和收购土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炒买、倒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藏交易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住建、审计、交通、规划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的领导组成。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为常设办事机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储交易管理工作措施; (二)审批土地收购、储藏、交易方案; (三)协调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监管土地收储交易开展基金; (五)监控土地收储交易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设立县土地储藏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土地储藏方案和规划;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及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土地收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申报登记储藏的国有土地; (四)负责土地分批次征收、收购中的协议洽谈、费用测算,征收、收购方案经有土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对储藏土地进行拆迁、平整等前期开发,依法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储藏土地; (六)负责储藏土地的登记造册和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建立系统的土地收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收购、储藏、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效劳; (七)做好收购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藏交易资金;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公开招拍挂工作; (九)定期向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国有土地储藏和前期开发利用情况。 第三章土地收购储藏 第十条土地收购储藏范围: (一)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连续两年未开工开发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土地; 4.根据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涉及的相关土地; 5.因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6.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7.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8.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 (二)应该收购的土地: l.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5.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土地; 6.人民法院裁定处置的国有土地; 7.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实行征收的土地。根据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方案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全县土地收购储藏工作由县土地储藏中心在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土地储藏中心负责收储;或由县政府委托县农投公司在指定的地块收储。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储,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收储: 1、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科学开展的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用地方案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委托土地收储通知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进行收购和储藏。 2、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储土地的过程中,对拟储藏的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年度供应方案,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藏工作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方法规定土地储藏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或委托乡镇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由县土地储藏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镇规划方案,提出储藏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及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或置换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六)签订合同。收回、收购或置换方案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补偿费后,由县土地储藏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县土地储藏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四章土地收回和收购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收回、收购的补偿方式: (一)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收回的原划拨土地,按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确定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 (二)收回企事业单位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土地的现状及规划用途分别进行评估,并确定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 (三)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土地的现状用途进行评估,按国家土地管理规定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应缴纳的出让金局部后,再确定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 (四)收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确定补偿费。 (五)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藏的,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土地的现状用途进行评估后,县土地储藏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 第五章储藏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储藏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方式: (一)县土地储藏中心必须在储藏土地出让前完成储藏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场地平整及根底设施建设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储藏土地出让前,县土地储藏中心可依法将储藏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加以利用,保证储藏土地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县土地储藏中心实施储藏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及相关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六章储藏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但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统一由县土地储藏中心集中供应。 第十八条用于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工程用地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他工程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或挂牌交易的形式供应土地。县土地储藏中心应根据储藏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第十九条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根据土地储藏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和供地方案,并报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委员会审批。 (二)由县土地储藏中心组织对批准的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三)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藏中心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由建设单位凭县土地储藏中心出具的缴费凭证等有关文书,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县内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建办公或业务用房确需用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必须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科学规划的原那么,提倡县内相关单位联建办公和业务用房。 对新建办公或业务用房所需土地按单位的干部职工人数确定划拨供地规模: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下的,划拨用地不超过1亩;单位人数在11人至30人之间的,划拨用地不超过2亩;单位人数在31人至50人之间的,划拨用地不超过3亩;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划拨用地不超过5亩,并按以下程序申请用地: (一)由用地单位持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拟定供地方案,并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土地收购储藏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藏中心缴纳应上交的税费;县国土资源局对用地审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假设因其它因素,划拨用地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超出面积局部按同类地块评估价格供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国土资源局对用地审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藏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藏风险资金、土地收益基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由县土地储藏中心按照土地储藏资金会计核算方法设置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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