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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
监督
党委
意见
标准和监督党委的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在用人上的根本权力;关于如何标准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的问题;关于如何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权的问题;关于落实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的问题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监督工作是一个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做好监督工作,就必需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制度上、机制上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加强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充分发挥好上级、同级、下级和群众的监督权意义十分重大、实行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权责,对于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主要领导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党委主要负责人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由此影响到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开展。因此,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党委主要负责的人用人权,保证其正确行使用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在用人上的根本权力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依据党的组织原那么,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班子的一员,其用人权蕴于党委集体权力之中,不能独立于集体权力之外。但由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处在各种工作社会矛盾的焦点上,既要统揽全局又要协调各方,在班子中处于主导地位,担负着重大责任,依据党的组织原那么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那么、标准和程序,赋予其相应的用人权,是其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主要认为应具备以下几种权力:
1、调整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那么。平时针对某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责成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考察、调查了解的根底上,提出调整建议。根据本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出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
2、方案审议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书记会议中,可以听取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3、提名推荐权。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4、召集主持会议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可以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做出任免决定。
5、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根底上,做出复议决定。
6、约束监督权。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起追究。
7、干部管理教育权。根据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扬或奖励;发现干部的缺点和缺乏,进行谈话教育,批评指正。
二、关于如何标准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的问题
监督工作是一个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做好监督工作,就必需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制度上、机制上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要标准动议环节的用权行为。动议环节是选拔任用干部的起始环节,动议环节的状况往往决定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终结果,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提出动议前,应当与有关领导进行问题协商,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首先,要严格执行按职数配备干部的制度。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从严设置领导职数,不准擅自增设职位,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的,必须报请上级组织、编制部门批准。其次,要坚持特殊时期干部冻结制。机构即将调整、撤并或党委负责人本人职务变动时,不能调整提拔干部。确属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干部时,要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二是要标准推荐环节的用权行为。首先,要坚持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制度。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派员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汇总推荐结果。民主推荐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要建立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党委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拔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假设所推荐人选经过民主推荐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假设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条件,或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由组织部门说明情况,不列为考察对象,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如书记坚持提交讨论任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推荐者和决策者的责任。
三是要标准考察环节的用权行为。干部考察是准确评价和正确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用人的质量。考察工作应由组织部门按照经党委研究同意的考察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集体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四是要标准酝酿环节的的用权行为。党委主要负责人在酝酿环节所应发挥积极作用,对各级干部的调整任用意见,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意见,所有提拔的人选都必须事先征求纪检委的意见,实行纪检部门“一票否决〞。
五是要标准讨论决定环节的用权行为。应科学制定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那么和决策程序。在决定方式上,应尽量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以保证所有成员在决策权上的平等,真实表达个人意愿。
三、关于如何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权的问题
加强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充分发挥好上级、同级、下级和群众的监督权意义十分重大。
1、从源头着眼,选任好党委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德才兼备,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强的党委负责人是确保用人权合理合法的前提,是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正确执行的根底。一要加大党委负责人后备干部建设力度。有方案、分层次进行培养和锻炼,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二要对拟任人选进行严格把关。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好进口关,在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的根底上,用运动的、开展的眼光考察拟提拔对象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用人能力。努力提高考察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淘汰机制和交流制度。根据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德能勤绩考核的情况,经常不断地选优汰劣,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不断的动态调整中保持优化状态。
2、从制度入手,建立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制约机制。
一要健全制度,标准程序,严格限定党委主要负责人权力范围。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上,除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领导工作制度外,应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严格限制党委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干部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制。对在任期内所管干部的任用,党委负责人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常委会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常委会其他成员负间接责任。二要实行用人公开,增加党委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过程,置于广阔党员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个人权力的作始终纳入组织和群众的视野之中。
3、从措施着力,运用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一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实施监督监察的专门机关,拥有检查监察权、处分权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权力。要严肃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增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应把经常性的监督监察同及时发现和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结合起来,不仅要及时惩罚违规违纪者,而且要把好防范的关口,以切实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二要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除纪检监察监督外,比较有效的是人大、政协的监督,人大、政协近年来通过一些制度的完善,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检查、评议干部等方面,起到了加大监督力度的积极作用。三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强化班子内部监督。班子成员彼此熟悉,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情况看得最准、感受最深,监督最为直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加强班子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应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要把用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四要疏通监督渠道,强化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全面、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完善群众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受理;要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防止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以消除群众监督的顾虑;对据实举报问题重大线索,使问题得到及时查处的,对举报人要采取一定方式给予奖励,以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实行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响制度,以增强群众监督的信心;不断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真正将党委主要负责人行为始终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
四、关于落实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的问题
实行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权责,对于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主要领导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由于在现行的体制下,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相对较集中,能左右决策,因而加大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是极其重要的。在用人问题上,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及因其错误行为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都要追究责任。责任的追究要视情形而定,一般有以下情况的要实行追究:
1、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2、临时动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并通过决定的;
3、不按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不逐人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影响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
4、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在党委(常委)会上搞一言堂、定调子或压制不同意见,进行错误引导并通过干部任免决定的;
5、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的工作程序,指令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
6、与会成员中有须回避的,但不提醒、不敦促、不责令其回避,影响讨论决定的。
7、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
8、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仍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9、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或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调查清楚仍作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条例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情况,确定由谁来查处和追究,是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问题。组织部门是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