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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保费集中征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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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保 集中 征缴 方案
社保费集中征缴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县区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方法,制定本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县本级社会保险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统筹层次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含企业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根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述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方法;其征收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只向该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县本级社会保险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征收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统一、集中征收,县企业社会保险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中心、就业效劳局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协助、配合。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事项的情况, (五)征收机构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事项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监督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承担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员保密等三项义务。并行使向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等三项职权。 第六条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征管工作职责;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做好全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全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依率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按时缴入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向县财政和经办机构提供分险种的收入明细情况,同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明细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审批缓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经办机构负责全年本级社会保险费收入方案的制定;负责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确认缴费人数;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账核算以及个人账户的记录、管理;负责社会保险金的发放。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征缴 第十条缴费单位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的文件,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征收机构申请办理或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二)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日内, (三)本方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四)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日内。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出示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变更文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开户银行账号。 缴费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合并、撤消营业执照以及因其他情形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征收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一条缴费数额申报: 缴费单位每月2023日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征收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含个人局部,下同)。未按规定申报的,除依照本方法给予处分外,由征收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一)按该单位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2023%确定, (二)没有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确定, (三)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2023%确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费用;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缴纳: 缴费单位应当在接到征收机构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社会保险费,可向征收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延期缴纳,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90天。 缴费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到征收机构缴纳, (三)缴费单位开户行根据征收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账户直接划拨, (四)缴费单位与征收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有关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征收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征缴经费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2.3%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入进度拨付;超上年度实际收入局部,按5%追加征缴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章罚那么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局部),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成心消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分,并按相关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征收机构依规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按本方法第十五条处分;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征收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征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征收机构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年月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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