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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区居委会
人口
计划生育
自治
公约
社区居委会人口与方案生育自治公约
(xx年x月x日第x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方案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实现群众对婚姻、生育、节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约定,做到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的方案生育行为标准。本公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和在本社区内暂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方案生育,按公约活动,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街道计生办的具体指导,接受全体居民及社区群团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实行社区方案生育合同管理与效劳。
第二章社区方案生育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社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管计生的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工作者、计生协会会长、计生指导员和各居民小组长及有关驻地单位计生联络员组成,负责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社区方案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统计、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驻地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方案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及驻地单位有关方案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提供和开展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效劳。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效劳,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方案生育技术免费效劳工程。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效劳,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三章居民方案生育权利
第七条有权参加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
1自己的建议;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的权利。
第八条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
第九条享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平安、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妇女生殖健康权,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
第十一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十二条“上门〞女婿和“嫁入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检举违反政策生育,经查实无误的,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居民方案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与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组织、物业小区管理公司签订方案生育合同书和方案生育责任书,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约定为50至202300元。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及处来人员有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和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方案生育情况的义务,不如实提供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都要办理XX省方案生育效劳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全体居民有自觉遵守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程序的义务,否那么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民结婚后,一个月内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举办的婚育学习班学习,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核实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方案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属紧急情况的由医院提供证明。
(四)收养子女时,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那么除按法律法规规
定处分外,还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提供医疗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知情选择〞的原那么,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平安有效的避孕措施。方案外怀孕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主动和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效劳。外出务工的,每季度必须将有效的孕情检查证明寄回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委员会。不按规定参加孕检和不按时提交孕检证明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社区户籍居民在出省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要在到达本社区的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方案生育证明,否那么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和出租屋主在招工、招租时要查验其本人有关的方案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和租赁,否那么按有关规定处分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方案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方案外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那么社区居委会可采取催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的方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本人负责和支付;同时,并从怀孕之日起取消有关福利待遇。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终止有关经济承包合同,有单位的要提交街道办提请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终止用工合同等;从婴儿出生之日起或收养之日起十四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生活补贴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三条藏匿违反方案生育对象或租赁房屋给无方案生育证明的人员居住,造成违法生育的,处屋主违约金202300元。
第二十四条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受到经济处理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居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经济处理的兑现。社区居委会成员违反方案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五年内不能选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居委会集体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方案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自治公约
的制定、修改;讨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和居民履行公约和方案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方案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委员会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方案生育事项和有关居民及个人履行公约和方案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共建工作,接受街道办的委托推动和落实单位方案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社区、单位、企业、群众组织组成的方案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效劳网络。
五、建立方案生育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作为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效劳。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公约郭家河居民委员会人口和方案生育群众
自治公约
(2023年4月8日郭家河居委会第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自觉执行方案生育政策,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持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分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福利待遇。
第三条。鼓励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活动,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条。居委会方案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履行方案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居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居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主动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教培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六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七条。积极参与创立幸福家庭活动,提高计生家庭开展能力,促进计生家庭和谐幸福。
第八条:执行方案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22元以上。
3、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奖扶金960元。
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324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2640元,或生育关心抚慰金每人每年600元。
5、农村方案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规定的普通高中时享受加2023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开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
8、对自觉遵守方案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程。
9、政府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每人每年给予20230元入口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多发120元出口补贴。
2023、为农村政策内双女结扎夫妻每人每年购置20230元养老保险。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