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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北京大学
关于
党政领导
班子
落实
三重
新编
北京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方法
党发[2022]4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标准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立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开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开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总体工作方案的制订;
4、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方案;
2023、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北京大学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3、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根底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校办骨干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
5、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工程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根本建设工程、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工程(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工程;
3、“211工程〞、“985工程〞建设工程。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党委正副书记、常委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那么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到达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到达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到达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那么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那么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那么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工程、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以下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方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实施方法经2022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那么,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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