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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重大
科技
专项
计划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XX省重大科技专项方案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工程(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并组织实施,与重大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新产品开发密切结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的科技专项方案。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那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开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为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综合方案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在专项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工程凝练、组织审查、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专项原那么上分为专项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假设干个课题组成。工程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工程组织
第五条重大专项工程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的主动设计,在专项办统一领导下,由专项办组织相关各业务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课题开展重点领域,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负责工程全程管理。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立项
—1—第七条重大专项工程/课题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方法。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凡市(州、地)、县(市、区)单位申报的工程/课题均应由市(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工程/课题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㈠对申报的工程/课题,由专项办根据专项设计方案对工程/课题申请材料(建议书)进行初审。
㈡对初审通过的工程/课题,专项办分领域交由专业处,各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根底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由专项办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工程,由专项办根据修订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方案经费预算,汇总形成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厅务会研究,决策立项。第九条工程/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成果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技术标准作为工程/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承担研究任务;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工程/课题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对立项专项中本年度拟上课题提出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并会同条财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课题实施方案论证,并将结果报专项办,由专项办提出年度方案安排建议提交厅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确实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㈠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工程/课题,原那么上应采取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工程/课题招投标按XX省重大科技攻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实施。
㈡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工程/课题,由备选承担者提供工程/课题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工程/课题承担单位。
㈢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工程/课题,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拟承担者应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2—㈣多家单位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对同一工程/课题提出申请,进行联合攻关。第十二条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工程/课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㈠在XX省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㈡产业技术需求与工程/课题的目标一致;
㈢承担或参与单位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根底;㈣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㈤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工程或课题实施提供合同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㈥通过工程/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工程/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效劳,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专项办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设计方案建议,参与工程/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工程/课题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科技厅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工程/课题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㈠工程/课题申报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㈡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㈢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㈣与工程/课题负责人或工程/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㈤与工程/课题申报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工程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企业作为工程/课题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工程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工程/课题,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工程/课题。
—3—第十六条重大专项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工程/课题经费预算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方法。经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申请渠道报批,经同意前方可执行。
第四章工程实施
第十八条工程/课题按合同制进行管理。依次由各业务部门、专项办对合同进行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甲方)与工程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工程合同书。第十九条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㈠省科技厅(甲方)的责任是:
1、组织开展工程/课题中期检查、评估;
2、组织工程/课题结题验收和工程绩效评价;
3、协调解决工程/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㈡工程/课题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工程/课题;
2、保证工程/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工程/课题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工程/课题研发内容,并提交工程/课题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工程/课题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课题合同内容原那么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工程/课题,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调整、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工程/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方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技重大专项工程/课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各业务部门,并—4—报条财处作为下达年度经费的依据条件,同时报专项办备案。各业务部门根据课题年度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科技效劳机构汇总完成工程年度执行信息报表上报专项办。执行期在当年度缺乏三个月的工程/课题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工程/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中期评估。专项办负责组织对工程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效劳机构对工程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工程/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工程/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㈠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工程/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㈡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工程/课题正常实施;㈢工程/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㈣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㈤工程/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㈥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工程/课题,由工程/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专项办,专项办会同各业务部门报厅务会研究,经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撤销的工程/课题,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各业务部门和专项办,专项办负责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工程/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工程/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工程,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省级科技方案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或工程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工程/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方案。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科技效劳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资格。
—5—第三十一条加强信用管理,对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及工程/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效劳机构等在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方案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重大专项方案工程/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验收自评价报告,各业务部门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报请专项办同意后,会同专项办组织课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工程/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专项办报请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工程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工程/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省科技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效劳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从科技方案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照第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