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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方岗
镇反
腐败
协调
小组
工作制度
方岗镇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一、反腐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1、成员单位。镇纪委、镇派出所、镇司法所、镇财政所、镇组织室。
2、成员。组长由镇党委书记何晖担任,副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李鸿宾担任,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
3、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依托镇纪委开展工作,成员由镇纪委、镇派出所、镇司法所、镇财政所、镇组织室的负责人担任。
4、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
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中央和省、孝感镇、应城镇委关于反腐败案件查处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落实的措施;通报办案工作情况、案件协调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交流办案信息;讨论研究重大案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成员单位提请决策的重要问题;协调处理查办案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联席会议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联席会议内容的形成方式。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报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四)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领导下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案件材料的综合、统计和交流等工作。
(五)成员单位联系员职责。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与协调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具体负责案件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案件或线索移送,协同办案等事项的综合与管理工作。
二、协同办案制度
(一)协同办案主要内容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查办重大、复杂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法纪相互交织的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纪或职务犯罪的案件。
(二)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初查或调查的案件,由协调小组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共同办案,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突破案件。
(三)实施“双规〞、“双指〞的条件。协同办案中,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并已获取主要证据,且又存在串供及其他可能阻碍案件调查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按程序报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
(四)实施法律措施的条件。对案情特别重大,被调查人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报批立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协调配合应尽的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向有关成员单位调取证据时,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需要对在押人员调查取证时,检察、法院、公安机关应根据职能范围依法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单独或联合调查案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法进行审计。检察、法院、公安、审计机关在办案中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或协调的,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协助或协调。
(六)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应尽的职责。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单独或联合查办案件,遇有阻碍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威胁办案人员和检举人、证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
(七)经费的保障方式。协同办案所需办公、差旅、交通、通信等经费,原那么上由成员单位按各自渠道自行解决,重大案件需要集中办公时,其经费由主办单位商协同办案各方后,统一向镇财政申请专项资金解决。
(八)协同办案的有关要求。在协同办案中,参与办案单位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及时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对协同办案中,办案人员不服从安排、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程序办事、不遵守办案纪律、影响办案工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九)协同办案的分工责任。协同办案中其他方面的主要事项,由各成员单位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提交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三、案件移送制度
(一)对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受理,由各成员单位反腐败监督工作专班负责。
(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法院、公安、审计机关在接待来信来访中,获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查处的案件线索,应按照案件管辖的分工要求,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对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
(四)检察、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处理过程中,对涉案人员系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应将侦查终结报告、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人员系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抄送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并提供起诉书、侦查终结报告、审结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六)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规定移送相关的检察、公安机关。
(七)凡需要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应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
(八)受理案件线索的单位,要对案件线索及时审查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并通知原送案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原送案单位。
(九)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对受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要提请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集体审议。
(十)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案件线索3日内和作出处理决定的3日内,应当分别将移送案件线索登记表、移送案件线索处理情况告知书和相关材料报送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案情通报制度
(一)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召开会议、编发工作简报、传阅相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及时交流办案信息,通报相互移送案件或线索的处理意见,统一反腐败案件宣传报道原那么和口径。
(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前,要将处理意见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三)司法、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前,也要将处理意见告知司法、审计机关。
(四)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相互移送的案件,移送单位与受理移送的单位在案件主要证据、主要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时,可及时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五)对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移送案件的宣传报道,受理单位向社会公布之前,要征求移送单位的意见,如有分歧,报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协调处理。
五、违纪违法款物追缴制度
(一)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款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前,要下达相应的执纪执法文书。
(三)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四)对联合办案中的违纪违法款物,实行统一追缴,统一管理。
(五)追缴的违纪违法款物按规定处理。
(六)对追缴的违纪违法款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违反者,除责令返还款物外,视情节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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