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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理
安全生产
目标
制度
管理平安生产目标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平安生产工作,预防平安事故,促进经济开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目标管理的内容和指标。
第三条市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平安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平安生产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各区(县)、市属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辖区平安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平安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平安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平安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平安生产工作。
具体的平安生产责任见xx市平安生产职责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并负直接管理责任。
平安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第六条平安生产目标由平安生产管理和平安生产控制指标两局部组成。
(一)平安生产管理。
1.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平安生产工作部署。
2.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平安生产工作做到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行政正职或委托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平安事故的措施。
3.建立健全各级平安生产工作机构,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平安生产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配置和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工作经费要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4.确保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平安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
5.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职权审查把关;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工程工程未进行平安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平安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公示制度,对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7.加强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完善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处置平安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平安生产预警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
8.加强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把平安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城市、农村防灾教育、普法教育和公共文化效劳体系,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月〞、“119消防日〞、“中小学生消防平安教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平安文明示范岗〞等活动,推进平安社区、平安村、平安学校建设,营造全社会“关注平安、关爱生命〞的良好气氛。平安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9.实施平安生产经济政策。建立企业平安费用提取制度。高危行业实行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生产平安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2023.全面开展平安质量标准化活动。催促企业健全完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标准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推动平安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标准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职业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平安事故的查处按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那么执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平安事故结案率到达20230%。
12.按规定参加市平安生产会议或平安生产重大活动。
(二)平安生产控制指标。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平安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分解确定。
第七条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平安生产管理局部基准分值为50分,平安生产控制指标基准分值为5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第九条各区(县)、各部门每半年对平安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2023日和次年1月2023日前报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级:
(一)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平安生产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区(县)、前4位的部门。
(二)平安生产合格单位。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区(县)、部门。
(三)平安生产不合格单位。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区(县)、部门。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管理局部考核按照xx市平安生产管理考核细那么(另发)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参加平安生产工作会议或平安生产重大活动(事项)的情况,纳入平安生产管理考核。
各区(县)、各部门当年平安生产工作受到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的,平安生产管理考核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市平安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考核按照xx市平安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那么(另发)执行。
第十三条职责范围内当年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区(县)或部门,为平安生产不合格单位。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自治区红牌预警通报的区(县)或部门,为平安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市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被考核为平安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4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20220元;被考核为平安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2022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2023000元;被考核为平安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处分人民币2023000元。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0%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80%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平安生产责任人员。受经济处分的单位,经济处分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80%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平安生产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各区(县)、各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平安生产目标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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