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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预算法
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2023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公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开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标准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标准、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标准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标准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标准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表达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标准、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根本原那么。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标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那么、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根底。
(三)标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开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标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局部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归还方案和稳定的归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有利于标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工程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那么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那么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标准、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根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工程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工程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根底,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开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工程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标准、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开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缺乏。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六)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标准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那么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第37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那么,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根本建设支出。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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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表达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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