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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村规民约的功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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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村规民约 功能
论村规民约的功能 [] 村规民约并不是无效的的规那么,而是同村民自治实践须臾不可别离,发挥着较显著的功能。这些功能具体包括:填补国家法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缺失、满足村民精神需求的功能、自我消解纠纷、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提供借鉴、预示着村民自治开展的方向等。了解村规民约的这些功能,对于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的开展前景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 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农村,由于乡村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国家政权的影响力有限,村规民约的功能也更加突出。相对于国家法而言,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士社会的生活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适应性,并且其触角所及范围往往大于国家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它在国家法之外柔和地标准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村社会的生活秩序。笔者认为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是就自治范围内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作出约定和标准,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社会治安、民风民俗、经济活动等。 一、填补国家法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缺失 宪法的规定奠定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根底,村民自治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被宪法所确立。我国宪法的规定,让国家从农村“公共事务、公共事业〞领域中全面退出,从而使农村居民获得了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权,从而奠定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根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作了规定,对村委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作了规定,对其与基层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所有这些仅为村民自治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其为村民自治留下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二、满足村民精神需求的功能 传统社会,村民们对于宗教、家庭、权威等具有浓烈的神圣情感,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出现了情感的荒漠,被文化多元的混乱困扰着。现代社会把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理性主义的探索自由的精神与反权威的倾向推动了工业文明的开展,但随其逐步的、过分和片面的工具理性化,人们在享受前所未有的物质上丰厚的同时,也面临了精神的贫困乃至异化。人为物所役的局面导致了传统价值观念、道德风气的衰落以及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之间的分裂与对立,破坏了个人与周围世界的和谐关系。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自己成了不可思议和无法控制的社会力量的玩物。法律的开展应是引向新的更为理想的状态,决非是一种混乱或虚无。在一个有着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历史渊源的农村,虽然内部存在着繁复多样的阶级、阶层、集团、党派以及个人的教养、性格和利益的差异,但同时也深藏着表现于共同文化之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它以巨大的向心力吸引着该地域的各类成员。照此看来,也只有村规民约在继承地域传统的同时能够保持这种血统或文化上的联系,能获得一种归属感,而这种归属感,这种根的意识又是人们的一种天然需要,是一切意义的来源和根底,因此,村规民约或多或少作为一依恋的对象,能够一定程度地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三、自我消解纠纷的功能 从村规民约的内容看,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法之外的,纯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对那些“具有强烈地方性意义并且纯粹需要依靠地方性知识来处理的社会关系〞进行规制。从村规民约的实现手段上看,使用手段多元化。除村规民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剥夺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的罚那么应当予以废止,对于严重影响村民财产权利的罚款也应当废止外,其他诸如与自治事项相关的惩罚、以奖代罚、特定的履行行为等手段多被广泛的使用。从执行层面看,在特定的地域存在着共同意识,这种共同意识虽然不同于社会共时性存在中的建立在某个现时事物根底上的共同认识,但其对村规民约的形成和执行却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并由此而促使人们在面对某类事务时表现出行为的较多一致性。在对一些普遍和根本问题的解决方面,许多人不仅习惯性的同时也在理智上认为许多条款是合理和有益的,为现实法律生活提供了经验和规那么,所以通常会主动地去适应和认同村规民约。 四、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创新不仅脱离不了村规民约,而且还要把村规民约当成经验借鉴的诉求对象。就一定意义而言,村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处理某些类似问题的成功经验的总结。虽然不同时代的社会物质环境具有较大的悬殊,但法律所要最终解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却根本上一如往昔。正是这种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大致重复性与相似性说明了借鉴的可能性。当然,借鉴的重复性不等于借鉴内容的不变性和借鉴方式的永恒性,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的借鉴的本身即包蕴了开展的内涵,并由其促使了村规民约某些原那么的恒久而常新。同时,村规民约为法律制度创新提供借鉴也可通过现实生活中村民的某些一脉相承的习惯性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上升为立法的形式而得以表达。另外,从我国的整体环境上看,尽管不同地区、民族间的社会与习惯存在着差异性和开展的不平衡性,但由于村规民约作为农村社会的一种根本控制手段在运用目的与方式上的一致性、广泛性,或接近性又使得国家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从村规民约中寻求丰富多彩的资源,而且可以从中寻求借鉴,来完善我国现有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 五、预示着村民自治开展的方向 我国目前在农村地区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实际上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在农村地区的表现,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演进更多地不是从人们的习惯中和社会演进中生成的,而是从自上而下地制定公布的。这不仅导致了村民自治法律不被人们习惯,仅停留在纸上,而且造成了村民自治实践混乱。村规民约本身就与民生紧密联系,村规民约对村民自治的奉献在于为村民自治的不断进步提供了一种现实批判与“扬弃〞的参照系。已有的法律往往成为被批判与“扬弃〞的根底、理由和根据,也正是由于这种“扬弃〞的既克服又保存,决定了村规民约更具理性和亲和力。村规民约与法律的显著区别在于村规民约的开展有着较强的路径依赖性。村规民约在演化之初都会由于各自发源地所具有的特殊地理、人文性质而带有特定的偏向性。在其后的开展过程中,各种新生的文化及制度的因素都将围绕这种偏向性而被组织起来,从而日益将这种特殊的偏向性逐步推向成熟和完善,因此也更彰显其特色与活力。鉴于这种路径的依赖性,不但内部的新因素会被整合进这种总体文化偏向性,而且在借鉴、引入其他法律制度时,也总是要吸取与本地法律文化偏向性具有一致性或亲和力的局部,对不相和谐的因素那么加以排斥,所以外来法律因素的侵入和引进所能够产生的实际影响与发挥的绩效均同样受制于民间法传统,故对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开展来说,村规民约所表现出的特殊偏向性和路径依赖性已经预设了其根本的开展方向,改变只是时间的问题。 六、结语 村规民约所具有的较显著的效劳村民自治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与村民自治的开展须臾不可别离,立足村规民约根底上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必将是外乡文明与承延至今的时代特征的结合,必将焕发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苏力:法治及其外乡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刘瀚:社会转型与法治开展,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 田成有: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4] 谢晖:以民生设计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安排民生.//n/blongfu/index.aspxblongid=424673 杨望良,男,198210,河南信阳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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