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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事法律
意见书
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某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6%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贵公司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假设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局部那么不受法律保护。〞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局部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局部,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便实践,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不属于非法集资。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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