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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工作
部门
正职
人选
推荐
表决
暂行办法
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方法(中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委全委会对乡镇党政正职XX县区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乡镇党政正职XX县区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县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七条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假设干名。监票人由县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县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暂缓表决的,县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二条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以下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县委意见,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根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反响。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响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 或者口头方式反响意见,县委组织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县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县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县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响。
第十三条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县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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