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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申请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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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外商投资 商业企业 设立 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申请材料2023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三)外资企业设立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 (五)新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2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22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2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那么(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22年2023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根据2022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2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2022年本)]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开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开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开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平安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开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平安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开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第五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申请材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工程,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 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202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23)81号)第五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1.设立合作企业的工程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工程,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 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202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23)81号)第五条。 (三)外资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工程,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前列第 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 2、 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202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第十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23)81号)第五条。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企业申请书1份;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3)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份; (4)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或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可不提供审计报告)1份;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1份;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1份;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02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开展及城市商业开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XX市开设店铺,由XX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此项资料)1份; (12)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人委托授权书(下同)。注: 以上申报材料,如非特别说明,须报送原件,提交时按序号顺序摆放。 2、以下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①通过电视、 、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②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③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工程。 ④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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