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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民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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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胜利 石油 管理局 胜利油田 分公司 民用 燃气 使用 安全管理 规定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民用燃气使用平安管理规定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民用燃气使用平安管理规定 1根本要求1.1标准内容的界定 1.1.1燃气是指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公公司(以下统称油田)区域内用于居民生活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1.1.2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气厂站、充装站、调压站、配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液化气瓶等的总称。 1.1.3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或设备,包括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报警器等器具。 1.2油田燃气平安管理工作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油田监督、分级管理、用户负责〞的管理机制。 1.3油田燃气平安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燃气用户对自身平安用气负责。 1.4本规定适用油田燃气平安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和燃气器具使用等管理。 2、分工与职责 2.1销售事业部为燃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调配供应,监督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平安环保处为燃气使用平安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综合平安监管与平安使用指导、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燃气设施配套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2.3油区保卫处负责燃气火灾事故扑救与调查等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工程燃气设施配套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2.4规划方案部、基建处、公共事业管理部、销售事业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的燃气设施配套工作。 2.5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处、规划方案部负责燃气设施配套防护工程的审批、资金使用等工作。 2.6党委组织部、劳开工资处负责燃气平安管理专(兼)职岗位设置工作。 2.7天然气销售、油气集输总厂及临盘采油厂(以下简称供气单位)对经许可使用天然气的商用户,承担日常平安教育与入户检查义务。 2.8供气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燃气供应与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工作,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及商用户专项检查及隐患整改,指导燃气用户平安用气。 2.9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用户燃气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和平安提示工作。 2.2023各二级单位(含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员工的燃气平安教育,负责本单位户主家庭的入户检查工作;明确各级燃气平安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落实燃气平安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燃气平安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级燃气平安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为燃气平安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燃气检测工具。 2.11燃气用户应遵守平安用气规那么,购置、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3管理内容与程序3.1燃气使用单位管理 3.1.1新建员工住宅工程应配套安装燃气泄露平安保护装置。 3.1.2采取措施在本单位燃气用户范围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平安保护装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宜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3.1.3逐级签订“燃气平安使用承诺书〞,责任落实到户。 3.1.4建立健全住户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员工住址、燃烧器具配备状况、报警器安装使用状况、警示牌设置情况等。 3.1.5定期组织以老年户、遥远户、外租户等“特殊户〞为重点的秋末、春初燃气入户检查工作, 二、 三、四级单位的入户检查要实现全员覆盖。 3.2燃气用户管理3.2.1外租户燃气平安管理应遵循“谁出租、谁负责〞的原那么,出租方对承租方平安用气负有连带监管与教育责任。 3.2.2燃气用户不得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平安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使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加热、摔、砸民用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气瓶,积极配合燃气平安管理人员的入户检查。 3.2.3室内燃气软管与燃具连接时,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3.2.4燃气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3.2.5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3.2.6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检测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或维修,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3.2.7燃气器具为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准销要求的产品。 3.3供气管理 3.3.1油田单位商用房出租户的燃气平安管理应遵循“谁许可谁负责〞的原那么,许可天然气使用的供气单位对承租方的平安用气负有连带监管与教育责任。 3.3.2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标准要求,确保燃气具有可以觉察的臭味,且对人体、管道等接触特无害。 3.3.3成立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队伍。在油田范围内公开抢险抢修 ,每天24小时值班。 3.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和通讯设备,制定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3.3.5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在敷设有民用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民用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民用气燃气泄露报警装置。 3.3.6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根底、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根底、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引入管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3.3.7根据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标准,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3.4设施与器具管理 3.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平安警示标志。 3.4.2在燃气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3.4.3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3.4.4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及标准的规定。 3.4.5气瓶检验机构应将到达报废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3.4.6储存瓶装液化气的单位应设有专用气瓶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平安规定。 3.4.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平安管理部门、消防等部门报告。 3.4.8供气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平安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3.4.9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燃气平安应急预案演练。 4检查与考核 4.1平安环保处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平安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4.2销售事业部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设施平安投诉。 4.3油田每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平安专项检查。 4.4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XX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分。 4.5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平安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平安环保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6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平安环保处责令限期撤除;或者由销售事业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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