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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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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
市平安生产奖惩制度 文章标题:市平安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开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对平安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四条平安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平安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平安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防止重大、特大平安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八条市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成立平安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平安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平安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平安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平安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1-9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2023万元以上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发生死亡2023人以上平安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负责平安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平安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生产平安事故的有关经济处分按照XX省平安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本方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__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__市平安生产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各区、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确保平安生产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及XX省市平安生产奖惩制度第2页 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达的平安生产指标; (二)市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省相关部门下达的平安生产指标; (三)用人单位连续二年工伤保险投保率到达20230%,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发生员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员工到达1-4级残疾事故的; (四)在平安生产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平安生产委员会成立年度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各项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根据当年平安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奖励形式: (一)奖励采取定期考核评比的形式进行,根据考核情况,每二年评奖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评选一次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和平安生产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分别授予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平安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可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列支; (二)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预防费,其中不超过50%的费用作为平安生产奖励基金); (三)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以上奖励经费可累积结存使用。 第六条受奖励的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人员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奖励决定。对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平安生产奖励方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平安生产奖惩制度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市平安生产奖惩制度。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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