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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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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落实 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责任 暂行规定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23"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 1.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 3.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规划责任: 1.将平安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 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平安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 3.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平安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平安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开展指标体系。 4.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平安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 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催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平安投入责任: 1.加大平安生产投入,加强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2.鼓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藏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3.建立有效的平安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臵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1.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平安事故。 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3.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那么,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5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22"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88号)的规定执行。 (二)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1.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所在地是济南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是设区的市(济南之外)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2.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是设区的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是县级市(或县城镇)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属以下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单位。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平安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平安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平安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确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章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 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发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依法实施平安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 1.开展平安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平安生产意识。 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素质。 3.组织开展平安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平安生产气氛。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1.制定本部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平安事故。 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处分。 6.建立平安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平安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起草平安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程和政策文件。 (二)制定平安生产开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平安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平安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平安事故调度统计和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平安生产工作,并颁发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 (五)负责平安生产执法工作,标准平安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调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平安评价、平安培训、平安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平安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平安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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