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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大城
管理
规约
恒大城管理规约
怡清雅筑恒大城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怡情雅筑恒大城〔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项目根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项目根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怡情雅筑恒大城
座落位置: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路43号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学校、其它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环湖路 南 东径路
西 张柏公路 北 环柏二路
第二条〔物业共有局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局部的共有权: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避雷设施、消防设施、水箱、绿地、道路、院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效劳用房;
〔四〕其他等。
第二章共同约定的根本准那么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效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制度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业效劳企业的各项管理效劳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相邻关系〕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那么,正确处理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 、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 、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 、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那么预留 、通讯方式送达。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物业的使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局部,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局部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加工、宾馆、仓储等经营性场所;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本卷须知,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效劳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局部。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防止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3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局部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1、按交通指引标识行驶,不在本物业内试车、练车,不尾随其他车辆进出车场;
2、车辆按位停放,不一车占两位、不占用他人车位,禁停绿地、道路等区域,不使用车辆或其他物品堵塞车场、小区出入口、消防通道等;
3、停车后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不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4、不在本物业内公共道路或车场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即时自行清理;
5、不在本物业内高声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及时关闭发动机;机动车辆停放期间,保证防盗报警器功能正常,发出报警产生噪音时迅速解除;
6、进出车辆出入口时,履行登记或刷卡手续,遵守“一车一卡〞通行规那么,配合物业效劳企业正常工作,保护停车场设施设备,如有冲岗、撞岗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7、车位只用于停放车辆,不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该做他用;
8、非机动车上好锁,停放在指定位置。
〔九〕阳台封闭,在保持样式、材料、外观的统一、美观情况下,可按照业主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样式进行封闭,否那么应恢复原状;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应遵守本物业的相关规定;
〔十一〕晒衣架安装,应遵守本物业的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以下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效劳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局部;
〔四〕损坏或擅自撤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
〔八〕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等宠物,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养犬标准要求: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顶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即时去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一〕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依据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广场舞时间不应超过21点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55分贝,晚上不得超过45分贝。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局部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时,业主或物业效劳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当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前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五〕当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共有局部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本钱物业共有局部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业主向建设单位主张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缴存、使用、管理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3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局部的,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五章物业效劳企业的选聘
第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的选聘〕
物业效劳企业的选聘采取协议选聘方式。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效劳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效劳企业的,须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定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业主委员会1/2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效劳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效劳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效劳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效劳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效劳费。
第十二条〔物业效劳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效劳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局部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