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相关问题探讨张懿在矛盾日益突显的社会,涉及聚众斗殴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同时该罪在法律适用以及理解上存在着较难统一的问题。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困惑,笔者在此谈谈个人对聚众斗殴罪的相关问题的理解,供大家参考。一、正确理解与界定聚众斗殴犯罪的范畴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将聚众斗殴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针对具体人的健康和生命所实施的成心伤害行为、成心杀人行为以及群众中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后果不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斗殴行为区别开来,从而严格控制刑事追究范围,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到达刑法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二、如何把握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可见,认定是否成立聚众斗殴罪,不仅要有聚众的行为,同时也应实施斗殴行为。〔一〕关于“聚众〞的界定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同时同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多人,应包括所有参加者,而不仅仅指构本钱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1.聚众斗殴罪是聚众行为与直接危害行为即殴斗行为的结合。[1]在司法实践中,聚众行为与殴斗行为的结合有多种表现方式。一种是先纠集众人然后一起实施斗殴行为,另一种那么是先是一人与对方发生斗殴,后因他人的不断参加开展成为聚众斗殴,还有一种是在斗殴过程中陆续有人参加的情形。一句话,不管表现为以上哪种形式,只要聚众与斗殴存在,都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2.关于聚众的人数要求。对这一问题,有的著作认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2]还有学者认为,“只被告人一方人数为3人以上进行斗殴,方符合聚众的根本要求。〞[3]还有的学者坚持认为,聚众3人以上斗殴的,以聚众斗殴罪处分;两人合伙或一人与他人斗殴的,不属于“聚众〞,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应按照其他犯罪论处。[4]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的实质其实是如何理解“聚众〞的问题。首先,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聚众〞的“聚〞,是指聚集、纠集,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分别聚集或者一方聚集自己的众人实施斗殴行为才能成立该罪中的“聚众〞。如果仅仅是“二对一〞的情况,那么不能以该罪论处。其次,触犯刑法的聚众斗殴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双方均不满3人,但两者相加那么在3人以上的斗殴行为都可能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