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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鉴定
机构
实验室
探讨
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探讨
[]司法鉴定机构内设实验室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专门实验室。随着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不断前进,各实验室也迎来了飞速开展的时期,成为我国司法鉴定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局部。但是在分析其现状的根底上,发现实验室在整体布局、资源投入、管理体制、科研定位、人才梯队等方面存在困难,必须通过整合资源、推进认可、多方合作、培育人才等多方面举措,才能促进其快速健康开展,才能使其切实履行好司法保障功能,推动我国司法鉴定事业更好更快的开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实验室管理;建设与开展
1引言
司法鉴定实验室是司法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针对争议解决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实验场所,是司法鉴定意见主要的产生基地[1]。目前在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多建立在侦查机关、科研院所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之中,它不仅是司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必不可少的组成局部,同时也是开展司法鉴定根底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育司法鉴定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建设与开展也必须跟上法治建设的进程,做好软硬件建设,明确建设目标和标准,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发挥好司法鉴定的司法保障功能。
2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内设实验室根本情况
2.1实验室的分类情况。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2023)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主要鉴定类型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等。因此司法鉴定实验室需根据鉴定类型进行对应的分类和建立。但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一方面可以进行科学的统一,如法医类相关鉴定可统一设立法医司法鉴定实验室;另一方面要进行有必要的划分,如痕迹类司法鉴定实验室就要分别设立指纹实验室、枪弹痕迹鉴定实验室、足迹鉴定实验室等。
2.2实验室的设立情况。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设立情况是由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所决定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设立有4种模式:一是国家专门投资建立的以司法鉴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内设立;二是依托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内设立;三是依托新型社会主体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内设立;四是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承担特殊鉴定任务的职权鉴定机构内设立[2]。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4872家,这也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拥有数以千计的为社会司法鉴定效劳的司法鉴定实验室。
2.3实验室人员情况。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是在司法鉴定实验室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司法实验室的实验活动顺利开展离不开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特殊性,司法鉴定人除了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水平,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条件。根据统计,截至2023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54198人,绝大多数年龄在31~60岁。其中全国司法鉴定人中具有博士学历的2336人,硕士5768人,本科33858人,大学专科及以下12711人。具有正高职称的12380人,副高职称的16367人,中级职称的19650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占总人数的53.04%[3]。除此之外,司法鉴定实验室人员还有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质量管理人员等。
2.4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的根底条件。司法鉴定作为法学与自然科学相互交叉形成的交叉学科,其实验室并不是“空置〞的实验室,而是需要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要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为了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开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做好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的分类化管理,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规定了各类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必备和选配的实验器材,如规定了文书物证鉴定的根本必备设备有放大镜(5倍以上)、测量工具或软件(距离、角度、厚度等测量,精度应到达毫米级)、体视显微镜(45倍以上)、高倍材料显微镜(200倍以上)、图像比对系统(包括图像的输入、处理、比对、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文检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及荧光检验功能)、静电压痕仪,这些设备适用于文件鉴定所有工程。而对于笔迹鉴定等鉴定工程,又规定了比对显微镜等选配设备。同时,司法部还要求各司法鉴定实验室一方面要配置足够的硬件资源供鉴定使用;另一方面还要指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等硬件进行保养、维护和校准等,以保证实验室的正常有效使用。
2.5实验室的社会效劳情况。司法鉴定实验室主要用于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的科学实验,对社会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人、事、物进行效劳。根据设立情况,司法鉴定实验室除为公安机关、平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效劳以外,主要为社会司法鉴定效劳。根据统计,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2023全年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31578件,业务收费36.69亿元,且近年来一直保持增长态势,因此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已近根本胜任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供合格的社会效劳。
3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内设实验室的开展困境
3.1实验室分布不均衡,开展不协调。目前,我国四种模式下设立的司法鉴定实验室均不同程度的出现分布不均衡,开展不协调的情况。以社会鉴定机构的数据为例,2023年华中、华东地区机构比较集中,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2023个省份机构总数占全国的41.46%。因此相对应的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分布也集中在这些地区,也就是我国经济较兴旺地区和一些大城市。而随着我国交通及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鉴定申请者会选择到北上广或者省会城市等地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委托,这样不仅更近一步的促使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分布集中化,加大不均衡的程度,而且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地方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软硬件整体水平提升。
3.2经费投入有限,后勤保障缺乏。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和证明能力有赖于先进的仪器设备,充分适宜的实验室环境,匹配而又有优势整合的资源,因此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充足的后勤保障。2022年美国最大的50所公共自助法庭科学犯罪实验室拥有超过2.67亿美元的总预算,平均每个实验室530多万美元。英国fss鉴定机构2022年即达1.5亿英镑。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对司法鉴定行业的重大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除国家专门投资建立的以外,其主要经费来源于司法鉴定收费。相比之下,经费的投入规模与数额均远远落后于兴旺国家,一些实验室甚至无法到达自负盈亏,这样不仅不能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后勤保障,而且不能不断增加对先进设备的投入和人才的引进,进行下一步的扩大和可持续建设。
3.3管理体系滞后,易受外部干扰。虽然自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布了决定作为标准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法律,但是由于在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框架下各部门的相互制约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平安机关也相继分别制定了针对其自身的鉴定机构管理方法和鉴定人管理方法,来标准和管理自我体系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而实现对司法鉴定实验室管理[5]。由于多部门管理之间存在差异甚至相抵触的现象,这样不仅导致了司法鉴定体系一定程度的混乱,也造成了司法鉴定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滞后。同时,目前我国还未成立司法鉴定标准化委员会,许多司法鉴定领域尚未发布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标准,也间接造成了实验室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无法建立。而且现在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出具一些存在瑕疵或者片面性的鉴定意见,从而误导案件的侦破和判决,造成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甚至混乱,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科学性、客观性、中立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3.4设立定位单一,科研属性不显著。虽然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建设目的就是为司法鉴定效劳,但是司法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学科广、门类杂、交叉多的领域,如果其实验室仅仅定位于司法鉴定,不仅会造成实验室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鉴定技术的开展。目前,绝大多数的实验室只在进行鉴定时使用,而并没进行其他用途的开放和共享,许多仪器设备长时间空置,导致实验室的效能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从根本上来说,司法鉴定技术属于应用技术,需要广泛的借鉴和应用自然科学的技术方法,将其应用并效劳于司法鉴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针对司法鉴定的原创性、针对性、探索性的科学研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但是不同于高校科研院等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在科研方面没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许多实验室一方面缺乏专业的科研人员,一方面没有科研工程的支持,从而导致了实验室的科研属性不显著,科研创新能力弱的局面。
3.5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不完善。从根本上,专业的人才和完善的梯队是司法鉴定实验室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保证实验室持续开展的动力。但从202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统计情况来看,执业司法鉴定人有20以上的机构为593家,占机构总数的12.17%。5人以下的机构为1489家,占机构总数的30.56%,且“小而散〞的状况有上升趋势。综合分析,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的专业人才匮乏。这是由于我国国内相关院校司法鉴定专业本科教育开设较晚,开展缓慢,目前仅有局部院校设立了司法鉴定专业的硕士点或硕士研究方向,仅华东政法大学设立了全国唯一的司法鉴定专业博士点。同时,司法鉴定实验室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后备人员缺乏,人员梯队存在年龄段断层的困境。且由于整体从业人员较少,局部不能完全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也进入到实验室中从事相关工作,给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带来了风险。
4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内设实验室开展方向探讨
4.1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建设实验室。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行业出现了蓬勃开展的势头,各机构不断新建、扩建各类司法鉴定实验室。但从现实及长远来看,我国应顺应形势开展的需要,整合司法鉴定相关行业的实验室资源。通过优势资源的集中整合,做到一是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鉴定机构三方的实验室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机互补,充分发挥各实验室的效能,防止实验设备和实验资源的浪费;二是将实验室资源合理的布局到欠兴旺地区和偏远地区,为这些地区同样提供优质的司法鉴定资源,促进该地区的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快速开展;三是根据司法实践需求的导向,建设新型的、具有科技含量的、效劳类型广的实验室,防止低端的、不切合实际需求的实验室建设,并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建设。
4.2推进认可,提高实验室软硬件综合实力。实验室资质认定是为标准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实验室技术进步的一种强制考核方法。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工作起步于21世纪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使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那么作为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的鉴定机构能力进行认可的根底。起初,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进程缓慢,通过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屈指可数,但进入2023后,各机构加快了实验室认可。通过推进实验室认可,可以统一标准,促使各机构在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工作、实验室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软硬件建设,保证实验仪器的更新换代,标准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提高实验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