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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标准化
规范化
建设
标准
XX市村级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
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设置标准化
(一)基本设置:
1.独立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应成立党总支,超过100人的应成立党委。
2.联合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按照地域相邻、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3.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一般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党小组组长必须是正式党员,建议由村组干部中的党员兼任。
(二)其他设置:
4.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临时党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不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
(三)成立程序:
5.党支部成立。一般由拟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乡镇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并上报选举结果,乡镇党委批复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6.党小组成立。一般由党支部作出决定,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7.临时党支部成立。一般由临时组建的机构提出申请,乡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可以直接作出成立临时党支部的决定。
(四)调整撤销程序:
8.党支部调整撤销。党支部需要变更名称,或因党员人数、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党委批准调整或撤销,也可以由乡镇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9.临时党支部撤销。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或承担的任务完成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五)任期和换届:
10.班子职数。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11.按期换届。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每届任期5年(按期换届工作由省委按照中央要求作出统一安排)。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六)班子建设:
12.条件要求。村党支部领导班子要注重从本村致富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复原退伍军人、乡村医生和教师等人员中选拔;对社区党支部领导班子,要注重从网格员、复原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各类组织中的党员负责人中选拔,也可从居住在本社区的退休人员中聘请。凡是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否决的和省委“五个不宜、十个不得”标准的,一律不得担任支委成员。
13.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热爱党的工作和农村工作,有群众工作本领和党务工作能力,一般应具有1年以上党龄。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14.班子分工。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当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党支部应指派专人做好党建各项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15.从严管理。对于全市所有经上级任命或依法选举产生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含派聘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备案管理。届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有调整的,应严格执行考察、联审、审批、备案等相关程序。
16.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的后备干部原则上保持不少于2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注重培养有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的农村党员。加强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管理使用,及时调整补充,达到政治坚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需求的目标。
二、组织生活正常化
(七)“三会一课”:
17.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18.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做出决定等。
19.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20.党课。一般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八)支部主题党日:
21.支部主题党日。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支部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交纳党费、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开展志愿服务等。也可结合基层治理、环境卫生整治等农村(社区)实际,进行统筹计划,丰富活动内容,创新载体形式。
(九)组织生活会:
22.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十)民主评议党员:
24.程序要求。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党员大会形式,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进行,可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民主测评可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种等次,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评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党支部全体党员三分之一。
(十一)谈心谈话:
25.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谈心谈话: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受到表彰奖励,党员受到组织处置、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有不良反映;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党员出现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等等。
三、管理服务精细化
(十二)党员发展:
26.程序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发展党员5个环节25个步骤要求,按照“四次票决”“四次公示”规定,严格落实政审、推荐、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转正把关严格,资料健全完善,档案管理规范。
27.重点发展对象。村(社区)党组织每三年至少要发展1名党员,贫困村每两年要发展1名年轻党员。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要进行组织整顿。
28.严格审查对象。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开除党籍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人员、参加过邪教组织并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人员、曾经吸毒并已戒毒等5类人员,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要经过党组织5年时间的培养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且表现突出的,可以吸收入党;对于劝退、劝而不退除名、退党除名、自行脱党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人员重新申请入党,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同时,也要考虑其群众评价和现实表现,审慎处理。
(十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
29.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支部或基层党委每年年初核定党员当年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教育引导党员主动按月足额交纳。每半年向基层党委上交一次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建立党费收缴台账。
(十四)党内集中教育:
30.党内集中教育。按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
(十五)教育培训:
31.培训内容形式。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每年就党员集中轮训工作作出安排,分类别、分专题组织实施。
32.频次学时要求。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XXX县级及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参加任职培训。党支部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落实农村党员冬春轮训制度,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新党员入党一年之内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学时。
(十六)党员管理:
33.组织关系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要求,强化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被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依规申请恢复党籍。严格执行转入人员档案随转制度,确保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保管。
34.流动党员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要求,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的党员,纳入流动党员进行管理。乡镇党委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双联双管”工作机制,建好用好“流动党员微信群”,每月与外出流动党员最少联系1次,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状况,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大事宜,发送学习资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在外流动党员集中学习讨论,汇报在外学习情况,分享学习方法与经验,进一步提高在外流动党员学习热情和学习质量。
35.出国(境)党员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36.限期改正处置。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者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的党员,党支部应按程序给予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在此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党支部应对其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37.其他组织处置。党员不接受限期改正处置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信仰宗教且经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且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且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违反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吸收入党或证实为非党员具有党员身份的,不予承认党员资格。做出以上处置的,党支部应事先逐级上报,由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8.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管理。党支部应核实其党员身份,掌握其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结合实际采取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结合实际给予劝其退党或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不予承认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置,处置工作程序合规、材料齐全,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十七)议事决策:
39.“五议五公开”。村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村(居)民建议、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提议事项公开、审议程序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方案公开、办理结果公开的“五议五公开”程序决策实施。
(十八)密切联系群众:
40.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组联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