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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做好
新时期
案件
质量
工作
问题
思考
做好新时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问题与思考参考范文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转变司法办案“三级审批式〞模式,把“亲历性〞放在重要位置,突出检察官的自主权。为做到放权不放任,倒逼办案质效提升,检察机关把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工作规定)。但据笔者观看,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一是评查人员临时拼凑,评查力量有待提升。 目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多数由本院案管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开展。基层案管部门自身人员数量有限,基层案件数量又浩大,仅靠案管人员难以完成评查任务,只能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评查。依据评查工作规定,案件评查员要由员额检察官担当,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数量不多,在满足办案需求上已捉襟见时。开展跨业务门类的评查,例如刑事检察人员评查民行、公益诉讼案件,评查人员由于对相关领域检察业务、评查标准不生疏,仓促上库,难以觉察深层次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二是评查流于外表,缺少动真碰硬。 依据评查工作规定,评查结果直接与办案检察官业绩考核挂钩,一旦案件被认定为瑕疵、不合格案件,意味着办案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个人进展都将受到重大影响。对院内自行开展案件评查,客观。
依靠纸质卷宗的状况,带来了卷宗借阅、保管、保密等一系列问题。特殊是市地级检察机关组织人员实施跨地区实地查阅纸质卷宗评查,耗时费力,本钱增加。建议扩大电子卷宗制作范围,便于开展网上评查卷宗,同时可以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评查同步进行,但需要在系统上解决地区范围内跨院的数据共享、保密等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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