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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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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事业单位 岗位 设置 管理
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国人部发(2023)70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3)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效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播送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开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效劳等职责的工作岗位。王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效劳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效劳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效劳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2023.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 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23%。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效劳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2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23)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效劳,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开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农业事业开展需要和〞十一五〞农业人才开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方法。具体方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 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23)30号)的规定研究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标准、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土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开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实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那么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根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根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根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根本任职条件的根底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根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根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根本条件根底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根本条件 38.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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