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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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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会 基本 职责 再认识
工会根本职责再认识 张喜亮 ——修改后的工会法确立了工会的根本职责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会工作的常规工程如吹拉弹唱还要不要搞了。怎样处理“一个职责〞和“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工作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必须转变观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根本职责。〞这部法律公布实施以后,有不少人在问:确立工会根本职责,那么,我们以往工作的常规工程“吹拉弹唱打球照相〞还搞不搞了。我们单位的经济效益很好,职工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是不是我们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此类的疑问还有很多如,根本职责和“四项职能〞是什么关系。其实这里有很多的误解,凡此疑问无不是没有真正理解“工会根本职责〞的真正涵义。 一、工会根本职责的演进与形成 就工会的存在和工会工作而言,关于工会根本职责的认识,其实也是混乱的。比方有时候被称作工会的任务、工会的职能、工会的功能、工会的作用等等。其实,依笔者所见,这都是不同时期不同的用词而已,其本质都是要表达工会这个社会团体究竟是干什么的这样一个思想。工会根本职责的形成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位一体〞、“四项职能〞和“根本职责〞这样三个阶段。 (一)革命的工会 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初,就把工会视为是无产阶级革命思想训练的中心,马克思和列宁都有这样的论述,即无论工会过去怎样,从现在开始要用无产阶级的理论来武装工人。在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尚未成功的时期,或既有的工会被改造成为用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武装的组织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力量,或在共产党领导下工人被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就是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政治力量。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是讲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工会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力量的训练中心。所以,列宁称工会是“共产主义大学校〞。 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初期,建立强有力的政权机关和回复国民经济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工会的作用的凸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夜,工会领导工人进行“护厂运动〞保住了一些工厂和机器设备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保存了一定的根底。在一些地方发动势力依然存在,共产党的基层政权难以支撑,工会一方面在努力保障共产党的政策得以贯彻,一方面帮助建立新生政权。正是如此,开国元勋朱德总司令提出,中国工会是人民政权的支柱。应当说,这是对建国前后中国工会的高度概括。关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工会的作用问题,便有了争议,尤其是共产党内部对此发生了争议。取消工会,这样的观点几乎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之执政的共产党都有过,苏联有托洛茨基、布哈林,中国共产党也概莫如此,甚至以党的决议的形式决定先从县级开始,逐步取消工会,1958年以后的中国工会工作的目标就是要为“消灭工会〞而奋斗。当时流行一种观点,也是一种取消工会的理论即“工会是张破尿布〞。“破尿布〞意思就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还比较少,有工会的存在可以帮助共产党壮大起来,积累执政的经验,——1956年之前的中国大概就是属于这个时期;1956年共产党宣布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时候执政的共产党已经不再是需要尿布的孩提了,所以,工会必须取消。由此可见,工会在社会主义或者说在共产党执政以后,其地位作用问题,一直是被搞糊涂了的,直至糊涂到要消灭工会。就是因为工会的性质作用问题,在中国工会被停止工作之前即文化大革命之前,在党内和工会内部就引起了不少于两次的大“论战〞。每次论战的结果都是工会理论和工作受到一次沉重的打击,一些工会干部受到无情斗争,——这其实也就是一直以来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心有余悸〞的根源之在。工会在社会主义社会究竟应当干点什么呢。 (二)三位一体的工会 建国前夕即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确立了中国工会在新中国中做好工作理念:首先是成为国家政权的支柱,其次是在建设国家中改善职工生活,工会在法律范围内可以采取自由多样的活动方式。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同年9月全总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李立三在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中指出了工会工作的根本任务:第一,保卫革命胜利果实、稳固人民民主政权,是胜利了的工人阶级当前和永久的最根本的任务;第二,工人阶级要肩负起国家领导阶级的责任,必须在改造整个社会的同时改造自己;第三,工会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须贯彻开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和强大的经济力量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现时的最高任务和最大利益;第四,争取在增加生产的根底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是工会的根本任务之一;第五,工会必须竭力发扬工人阶级互助精神,组织工人职员及其家属,以互助的方法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自此,工会理论问题的争论开始了,关于工会的任务问题、立场问题、民主改革问题、工会和政府及企业行政的关系问题、公私利益问题、产业工会问题等等,急风暴雨式的政治斗争在工会内部展开了。1951年12月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批判了当时主持工作的李立三。冠以的罪名是“工团主义〞、“工联主义〞、“家长制、家天下〞和企图把工会搞成“独立王国〞。所有这些不实之词主要来自一点即工会代表了职工的利益、维护了职工的权益。1981年李立三案件平反,推倒了强加于人的一切不实之词。批倒李立三之后,赖假设愚主持全总工作,在大量的调查研究根底上逐步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会工作方针。1958年赖假设愚病逝,全总党组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几乎与李立三一样的罪名对赖假设愚展开了批判。1979年对赖假设愚案件平反。批判赖假设愚之后,便形成了“工会为工会的消亡而奋斗〞的口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1967年全总被停止工作,尽管工会领导人几经批判,在全国工会工作中根本上贯彻的还是“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引下,工会工作为新中国政权的稳固和建设做出了不容抹杀的巨大奉献。 (三)四项职能的工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工会系统的冤假错案陆续被平反昭雪。工会召开了第九次、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期间工会干部心有余悸地在探索新时期的工会工作。1994年公布实施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改变了第一部工会法关于工会性质认识,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一部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性质规定是“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两者所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如果说第一部工会法强调的是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那么,第二部工会法那么强调的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里有一个从“阶级〞到“职工〞的微妙之变化。第二部工会法确定了工会的“四项职能〞: 第一,参与职能。“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二,维护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设职能。“工会发动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保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 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开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教育职能。“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四)根本职责的工会 在中国工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尉健行被选举为主席,在此届二次执委会上根据当时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深化改革造成了大量的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会工作“突出维护职能〞的“总体思路〞,要求工会干部应当是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救助人。这个总体思路执行了近十年,业已深入到了工会干部之心。2022年2023月底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于工会性质的这样的表述,较之前两部工会法那么更加强调了工会的“职工〞性。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必须真正成为职工的组织。与工会性质的这样的定位相适应,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根本职责〞。 二、全面正确地理解工会根本职责 对于根本职责的理解第一要全面第二要正确,不可偏废。根本职责的内容是丰富的,不可以只停留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这样一点之上。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维护劳动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 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根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合法〞权益之法,不仅包括劳动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一切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足有三千多部,凡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只要职工有需要,工会都应当予以维护。 记得有一次某工会主席表达了这样一件事情。某女职工因为其继承娘家母亲的财产发生了纠纷,要求工会予以帮助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该女工的丈夫是独生子,结婚多年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时常回娘家探望双亲且深得娘家双亲的喜欢。公婆生病住院时恰赶上娘家母亲亦生病住院,该女工分身两边照顾,疲于奔命。后来婆母病重便多日未能照料娘家母亲。经过精心治疗和照料,婆母康复。与此同时,娘家母亲却不幸去世。娘家母亲留下大笔遗产,且以往有遗嘱称一套住房留给该女工。可是,娘家兄弟及弟媳坚决反对该女工继承母亲的财产,理由是只顾及照料婆母而没有坚持侍候母亲。母亲过世该女工也痛不欲生,为自己未能守护在母亲身边深感内疚。她究竟是否可以继承娘家母亲的遗产。该女工请求工会予以帮助。 从理论上说,这属于一桩家庭民事纠纷,从工会的角度来看或许不宜多管。对照工会法所确立的根本职责,那么不难决定是否接受该女职工的请求。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之根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合法〞权益,就不仅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合法〞权益之法是包括涉及职工权益的所有法律法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管是否出嫁。可见,该女工依法享有继承之权益,娘家兄弟及弟媳阻挠和干预该女工的继承权是严重违法之行为,以该女工在母亲辞世前未在身边守护为由也是站不住脚的。这时,该女职工请求工会予以帮助实现其继承权,工会按照工会法的根本职责之要求应当给予“维权〞。当然,从工会的角度看,这类的事情,工会履行根本职责给予“维权〞的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度的把握,是可以灵活多样的。但是,如果工会简单地拒绝该女职工维权的请求那么是不当的。在实践中,有些工会干部就是这样的,往往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一般认为自己无能为力的便将职工拒之门外。无论怎样的情况,如果是职工请求工会帮助维权,那么工会就不应当拒绝;当然,工会也不是无所不能的,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将职工拒之门外。那么,究竟该怎样处理这类事情呢。简单地说,工会首先要受理职工的请求,然后尽其所能给予帮助和支持。履行根本职责受理职工维权请求不等于说必定能够满足或到达预期的目的。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之根本职责,要求的是工会必须尽其所能而不是心满意足的结果。 (二)维权的内容是丰富的 一般把维权这个根本职责仅仅理解为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不是劳动权益就非工会应当受理的,这也是一种误解。按照工会法之根本职责的规定,维权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这个内容包括政治权益、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劳动权益、精神文化权益、人身健康权益、心理健康权益等等,凡职工之合法权益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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