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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区
人民
调委会
构建
意见
全区人民调委会构建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综治委()2023号)、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93号)、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司()1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意见(委()3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根底性作用,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2023)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和专业领域、适应化解突出矛盾纠纷根本需要、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便民利民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最大限度地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和特殊区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效劳我区“三个跨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那么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那么。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的根底上,形成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综治委综合协调,区司法局业务指导,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二)坚持依法组建原那么。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依法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做到程序合法,运作标准。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那么。坚持灵活性和原那么性相结合,制定统一标准,标准各项建设。同时,根据行业分布特点和运行规律进行分类指导,凸显不同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和优势。
(四)坚持便民利民原那么。坚持以人为本,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具体设置、效劳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效劳。
(五)坚持工作创新原那么。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坚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突出特色,确保实效。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高标准、高起点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妥善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省、市提出的总体目标要求,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抓紧时间、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区交警、国土、妇女权益保障等部门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要在年底前进一步提升、完善。未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工作。各镇(街)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纠纷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行业、领域、区域,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力争在两年内,我区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普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在全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是专门调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自治组织,根据需要可以由区直各有关单位设立,也可由所属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建。区司法局与区直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要以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立办公地点,名称由“所在区或者镇(街)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局部内容依次组成。要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设立单位要及时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以及人员组成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那么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队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委员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副主任。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员由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选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律师、政法部门退休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行列。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的指导,并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纳入年度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业务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注重标准调解行为。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调解责任、学习例会、绩效考评、纠纷登记、报表统计、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要标准调解程序,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组织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要依法开展调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标准使用司法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对经调解未能化解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区司法局要切实依法履行业务指导的职责,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观摩、落实业务考评等形式,不断提升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业务建设的标准化水平。
(四)加强机制建设。
1、预防排查机制。要坚持抓早、抓小,加强预测预防,及时排查分析,尽早发现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关口前移,及时调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协调协作机制。要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与镇(街)调委会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发挥镇(街)调委会作用,增强调解实效。对可能激化或酿成严重后果的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突出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所在党委、政府。
3、专业咨询机制。要探索建立由律师、法官、各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等组成的专家库,接受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专家库可按纠纷类型分别设置。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全面启动,普遍实施。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单位要在年底前进一步完善;还未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部门要尽快启动建设工作,力争年内实现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根本全覆盖。
第二阶段(2023年)标准完善,全面提升。要在第一阶段全面推进的根底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解决方法,进一步标准调解程序、工作机制和根底资料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调解质量和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将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及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区直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讲评。
(二)强化协调配合。区综治办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深化“平安〞建设和年度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督查。区直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履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场所、办公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标准运作创造良好条件。区司法局要认真指导、积极支持区直各有关单位做好调解员选聘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业务流程管理等工作,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
(三)落实工作保障。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要适时调整、修改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补贴和绩效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争取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纳入补贴范围给予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宣传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根本制度、申请调解的方法、调解程序等,不断提高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自觉、自愿、主动选择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途径,及时有效地化解遇到的矛盾纠纷。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调解、人人共享和谐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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