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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校车
安全管理
工作
实施
意见
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全县中小学生和幼儿(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确保全县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校车使用平安,依据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省〈校车平安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平安管理和校车管理使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那么,立足长效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意识、效劳意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平安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防止学生交通意外,杜绝重特大交通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制度
(一)准入和退出制度。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平安技术条件和管理条件的专用校车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校车卫星定位装置、行车记录仪及车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防卫装备等平安设备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因各种原因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不服从平安管理,达不到平安管理规定和平安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自动退出或撤消、注销或撤销)制度。
(二)驾驶人管理制度。
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和“方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效劳提供者不得聘用或临时使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被依法处分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和“方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三)平安乘车制度。
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与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平安运营管理责任书,上交平安管理承诺书,落实各方平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学校或校车效劳提供者必须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日常平安管理台账和工作流水账,定人安排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幼儿园原那么上不得使用校车,确需使用校车的,必须符合“条例〞和“方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须由监护人或其亲自委托的成年人在乘车站点接送。校车运行实行“实名制〞登记,到达“五定〞要求,即:定人、定车、定路线、定站点、定时间。校车行驶线路、站点、时间、接送人员要随车公示,随时接受检查和监督。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员及咨询、监督、报警 等信息应随车公示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效劳和其它延伸性效劳。
(四)线路审查制度。
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由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按照有关权限和管理规定共同审核批准。学校或校车效劳提供者按趟次标准填写校车运行平安日志,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时间、线路和区域内运行,只能在核定停靠站点停车上下学生,只能用于接送上下学学生使用。禁止跨线路、跨区域、不在规定行车时间接送学生,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禁止在非接送学生的运行时间外(包括放假期间)将校车用于人员(含教师、学生等)接送和货物运送等。
(五)定期检测制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校车平安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平安事故倒查制度,严格问责。
(六)运营监督制度。
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质监等学校校车平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切实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 、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校车平安运营监督 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根据“条例〞、“方法〞和其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抄告其它相关部门。
(七)学校管理制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校车平安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足额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平安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向学生讲解校车平安乘坐知识,传授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演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平安。
(八)应急处置制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平安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平安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校车管理负责人、教师、驾驶员、随车人员、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平安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平安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平安乘车意识,增长平安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和其它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平安地带,保护现场并报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次生交通事故发生。假设发生恐怖暴力等事件,以“生命第一〞为要务,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在全力确保学生和自身平安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并可使用校车上自备的防卫装备进行正当防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校车平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政府校车平安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校车平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作用,定期研究并制定校车平安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协同管理、相互支持工作机制,加强督查监管,严格确保校车有序管理和平安运行。
(二)严格履行职责。
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标准管理,及时、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教育部门把校车平安纳入学校平安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催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使用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平安守那么,组织开展对驾驶员、随车人员、乘车学生的交通平安教育,牵头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审核校车运行区间、时间、线路和停靠站点。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管理,办理校车注册、年检并核发校车标牌,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牵头相关部门排查校车平安隐患,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平安设施。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校车平安管理、使用的相关管理职责。
(三)强化责任追究。
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每年组织对校车平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条例〞和“方法〞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相关情况。因校车平安管理和运行推进不力、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校车重大平安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四)做好宣传教育。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和加强校车平安管理的意义、政策和措施;积极倡导全社会尊重校车优先权,自觉礼让校车,为校车的通行、停靠、学生上下车及穿越公路提供方便;引导学生自觉拒乘和举报超速、超载车辆及“黑校车〞和其它无营运资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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