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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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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律师事务所 日常 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平安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方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方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方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平安、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标准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当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那么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公布后执行。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那么,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分,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当。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当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当。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效劳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效劳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当,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 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根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开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局部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置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22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22-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根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平安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 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 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 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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