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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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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务院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 全文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全文 篇一: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细那么(2023年新)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施行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那么。 本细那么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展拆迁发动、组织签订并实 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那么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那么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 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 施监视治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施行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 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治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治理 第四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其中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立工程的根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情况; (四)可能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互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存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备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治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视职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立工程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工程,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 房屋撤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 房屋撤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平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顿建立。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情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情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展。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违犯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撤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施行其他行为,阻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互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展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互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互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构造、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 拆迁依法应予撤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另行委托评估费由异议方承担。 第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以下方式补偿、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互换,互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人以重置价提供一样地段、一样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置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展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互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平安标准。 拆迁人以期房进展产权互换的,产权互换房屋的规划、设备等应当方便使用,符合标准标准,并依法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产权互换房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拆迁人未征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分割房屋,改变房屋规划、设备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拆迁无人主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房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详细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间,从批准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安置用房的施工合理工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互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互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违犯本细那么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暂停房屋拆迁活动,并处50000元以上202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未经裁决,施行拆迁的; (二)在搬迁期限内对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撤除,对未搬迁的房屋停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施行其他行为,阻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六条 ,由上级主管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违犯本细那么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峻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工程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拆迁裁决不公开,或者未按规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的; (三)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直截了当施行拆迁活动的; (四)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单位、房屋撤除单位或者拆迁评估单位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不履行拆迁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 违犯本细那么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土地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征用和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本细那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篇二: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__2022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已经2022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22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立工程顺利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施行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施行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治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治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批准文件; (二)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和拆迁;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展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施行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历的单位施行拆迁。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展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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