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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技术
创新
基金
方案
范文
科学技术创新基金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有效使用科技创新基金〔下称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基金是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主要扶持全范围内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扶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扶持农牧业科技效劳平台〔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奖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基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评审、择优扶强、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专项拨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建立与全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科学技术事业开展需要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二〕科技三项费中划出的专款;
〔三〕企业筹集;
〔四〕基金的回收和增值;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农牧业局、经贸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科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筹集;
〔二〕制定创新基金投放政策;
〔三〕决定基金投向;
〔四〕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创新基金使用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以及基金的回收工作;
〔三〕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立基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加强基金的预算、决算,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基金增值局部全部纳入基金。财政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章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基金使用方式:
〔一〕无偿投入;
〔二〕贷款贴息;
〔三〕有偿使用;
〔四〕科技创新创业奖励。
第十条基金的无偿投入,主要扶持以下八个方面:
〔一〕承当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技术研发中心在技术创新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费用补助;
〔三〕承当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的配套资助;
〔四〕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资格的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
〔五〕未获国家、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资助,但科技含量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成果及其转化项目的资助;
〔六〕引进、实施、利用专利的补助;
〔七〕农牧业科技研究、推广、效劳平台〔体系〕和新技术推广补助;
〔八〕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无偿投入项目。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10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基金有偿使用,通过借款形式完成。借款对象为技术含量较高〔在全区范围内进入前列〕,已产业化的项目和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企业。
借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归还可分年度归还。
基金借用原那么上无利息投入,但可本着低率、优惠的原那么,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
收取的占用费,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基金资本金。
借用基金时,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借用基金合同书,明确使用年限、占用费及归还方案。使用年限到期后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回收借用基金以及占用费。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奖励对象为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和科技型企业认定〔专利项目可以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获国家、自治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按等次再给予奖励: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当年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当年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成果鉴定并获科技成果鉴定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向专利主管机构申请创造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认定发证的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十七条获科技型企业认定奖,按不同等次给予奖励:
〔一〕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
〔二〕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五章基金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主体税源在境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独立法人;
〔二〕必须有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引进、效劳和推广业务,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三〕申报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有专业的研发队伍;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额的2%〔事业单位业务经费的10%〕。
第十九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或创新创业奖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或获奖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资产报告、获奖证书〕等。如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申请借款的提供抵押标的物证明。
〔二〕项目申报必须经企事业单位所在开发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
对申请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审查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基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对达不到申请条件或不在扶持范围内的应退回项目单位。
复审。对已经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金融、科技专家对项目进行复审,包括: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前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终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通过的备选基金项目材料和评审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扶持项目、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奖励〕。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与基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项目效劳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扶持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跟踪效劳与全方位监督,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合同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情况,可取消项目扶持方案,回收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当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基金使用效益评估及今后管理建议书。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方案,将创新基金拨入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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