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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震局行政执法职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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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震局 行政 执法 职能
地震局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处分(共17项) 一、不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平安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平安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xx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平安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xx省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4.xx市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第十一条。“需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平安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23000元至20230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xx省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平安性评价的;〞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撤消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2.xx省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资质证书: (二)超越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四、以其他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撤消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2.xx省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撤消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2.xx省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资质证书: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六、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xx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xx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八、占用、撤除、损坏以下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撤除、损坏以下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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