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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教育
培训
组织
实施办法
试行
市干部教育培训组织调训实施方法〔试行〕
xx市政协机关2023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教育管理干部要求,避开和防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重复培训、多头调训、长期不训和执行调训不严等问题,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xx省关于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全市县处级及党政领导干部,市属高校、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市〔州〕、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组织调训是指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编制一段时期内〔一般为五年〕本级管理干部培训规划,并逐年编排年度培训选调干部到指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脱产培训。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组织调训的责任主体,应分别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调训。
市委组织部重点调训全市县处级干部,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市直单位处级干部,市直单位局部科级干部,市〔州〕直单位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和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局部市〔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市〔州〕党委组织部重点调训本地区其他县处级干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以及市〔州〕直单位科级干部、县〔市、区〕直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重点调训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及科员等。
第五条 组织调训分为点名调训和非点名调训。点名调训是指调训对象直接点名到人或点名到岗;非点名调训是指符合调训条件对象较多,可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选择确定。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尽量接受点名调训方式组织调训。
第六条 点名调训是组织调训的重要形式,重点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省委及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求应当参与相关培训的;
〔二〕依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需要支配参与相关培训的;
〔三〕厅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五年内未参与累计三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
〔四〕提拔担当上一级领导职务前培训未到达条例规定的;
〔五〕依据巡察、巡察、考核、专项整治等反应结果应当参与相关培训的;
〔六〕其他应当或需要支配参与相关学习、教育、培训的。
第七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库。依据培训规划和信息库,每年十一月底前将有关统计信息及下一年度培训或需求报上一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实现培训与培训对象精准对接,确保在一个规划周期内实现应训尽训。
第八条 各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应依据各单位呈报的培训,结合本级管理干部培训对象,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调训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收到意见稿后,应准时予以回复,逾期不复的,视为同意;回复如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调训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九条 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下发当年年度调训。各单位收到后,应准时有针对性地争辩提出培训对象,通知催促培训对象做好培训前的预备工作,并按时参训。
第十条 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对象的报到工作,报到工作结束后要准时将报到状况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未执行培训的单位,要深化了解缘由,必要时责成作书面说明或进行函询。要针对不同状况,不定期下发通报。每年年底要对全年干部调训执行状况进行一次集中通报,结果作为干部教育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必需增加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组织调训的严峻性。同一干部一个培训周期内不能支配参与两次主体班培训。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调训要求支协作适的培训对象,培训前与培训对象谈心谈话,明确培训任务和纪律要求,培训结束后要听取培训对象学习状况汇报。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当自觉听从组织调训,严格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定,树立良好学风,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因故未按规定参与教育培训或者未到达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准时补训。因特殊状况确需请假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中途退学的,视为未落实调训。对无正值理由不参与教育培训或在培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向干部所在单位通报状况,提出处理意见。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其他各类干部调训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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